现将《林西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林西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过紧日子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从严控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管理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过紧日子,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权限,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要是指使用县本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县直各部门要紧跟国家、自治区政策导向、资金投向和全县发展方向,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对接,统筹考虑资金来源、入库入统等因素,认真谋划本行业、本领域重点项目。谋划项目各乡镇(街道)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经县政府相关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纳入本地区项目库。县直各部门经党组会研究审议,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节约成本,应该由项目实施单位独立完成的有关文本编制、审核、评估等工作,不得无原则委托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严格执行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室、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单位委托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有关文本编制、审核、评估等工作的通知》(赤党办发电﹝2023﹞19号)规定。项目单位要设置项目绩效目标(附绩效目标申报表),作为资金安排的前置条件,对项目绩效目标内容相关性、数值合理性、措施可行性及与项目资金规模是否相匹配等进行严格设定,分管副县长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纳入当年项目库。项目投资达到一定金额及规模,按照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提请相关会议审议。具体如下:
通过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各地区、各部门上报项目经分管发改部门副县长审核后,纳入发改项目储备库。需要县本级资金配套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项目立项的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县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承诺函》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县发改委积极争取上级发改投资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
通过部门向上申请项目。由各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支持方向结合本地项目库储备情况,争取纳入上级部门投资计划。需要县本级资金配套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项目需本级配套资金的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县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承诺函》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
通过县本级资金支持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项目实施的报告,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履行相关手续。项目投资达到一定金额及规模,按照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提请相关会议审议。未履行以上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用。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费用是指县财政预算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咨询、评估、审查、论证、招投标等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
项目前期费用来源。一是项目实施单位经费。二是专项资金提取。三是县财政预算补贴。
项目前期费用申请程序。投资额度400万元以下项目实施单位召开党委(组)会议研究审议。投资额度在400万元及以上需从专项资金提取或县财政预算补贴的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在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前向县政府提交申请委托服务机构提供项目前期服务的报告,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项目实施单位要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标明付款方式,项目履行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后方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一是投资额度(指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金额,下同)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不予提取前期费用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支付。二是投资额度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以在专项资金中提取前期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履行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后,向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报告,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前期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应按照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提请相关会议审议,提交县财政局履行拨付手续。三是申请县财政预算补贴。投资额度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予提取前期费用或按规定提取前期费用不足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履行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后,向县政府提交申请财政预算补贴前期费用的报告,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前期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应按照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提请相关会议审议,提交县财政局履行拨付手续。
项目前期费用县补贴标准。县财政预算补贴项目前期费用标准以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作为基数,采用分档累进比率的方式确定补贴标准。
一是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予提取前期费用的补贴标准。见下表:
项目前期费用补贴标准计算表 |
|||
档次 |
区间(万元) |
补贴比率(%) |
备注 |
1 |
400以下 |
0 |
|
2 |
400(含)-1,000(含) |
1 |
|
3 |
1,000-3,000(含) |
0.6 |
|
4 |
3,000-5,000(含) |
0.4 |
|
5 |
5,000-100,000(含) |
0.2 |
|
6 |
100,000以上 |
一事一议 |
|
说明:计算方式为分档计算,各档累加之和为补贴金额。 例:项目下达投资额度3400万元,第一档600*1%=6;第二档2000*0.6%=12;第三档800*0.4=3.2,合计补贴费用为6+12+3.2=21.2万元。 |
二是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足以提取前期费用的补贴标准,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政府提交申请财政预算补贴前期费用的报告,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经审议确需县财政预算补贴的,报县财政局履行拨付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后进入实施阶段。项目实施按照服务类、货物类、工程类履行相应程序。
(一)服务类项目。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需要经过财政预结算评审。一是政府采购目录内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项目采购的报告(政府办审核),报告中要写明合同款支付方式,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采购。未达到30万元的可通过电子卖场直接选定采购,采购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核验并形成验收报告,向县财政局提交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的资金申请报告(政府办审核)、验收报告、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按照县政府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资金)、发票等手续,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30万元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通过线上竞价、询价等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核验并形成验收报告,向财政局提交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的资金申请报告(政府办审核)、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按照县政府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资金)、验收报告、发票等材料,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意向公开30日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和监督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二是政府采购目录外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项目采购的报告(政府办审核),要写明合同款支付方式,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采购。未达到60万元的,可自行通过三方询价采购;60万-400万元的,意向公开30日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和监督下,可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意向公开30日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和监督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履行采购程序签订合同要明确按照县政府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资金,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条款提供服务,采购单位按合同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要写明合同款支付方式,履行相关支付手续。
(二)货物类项目。一是货物类1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采购申请(政府办审核),要写明合同款支付方式,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实施。能在电子卖场购买的直接线上从电子卖场购买,电子卖场未有的自行线下询价购买。二是货物类1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评审程序,提交评审项目清单,报送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的申请预算评审报告,提交由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中项目总投资不能高于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或本级预算追加批准的资金额度。确需超出的要说明超出部分资金来源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否则重新更改、编制项目预算。下同),财政部门审核填写资金来源、资金额度和经确认的评审结果。项目实施单位将审核完毕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报送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货物类1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未达到30万元的,以预算评审金额为标的,可通过电子卖场直接选定采购;30万元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以预算评审金额为标的,可以通过线上竞价、询价等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意向公开30日后,以预算评审金额为标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和监督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类1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目录外项目。未达到60万元的,以预算评审金额为标的,可自行通过三方询价采购;60万-400万元的,意向公开30日后,以预算评审金额为标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和监督下,可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意向公开30日后,以预算评审金额为标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和监督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工程类项目。一是工程类5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项目实施报告(政府办审核),要写明合同款支付方式,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项目单位通过三方询价确定施工方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及时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向财政局提交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的申请资金拨付的报告(政府办审核)、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发票等材料,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二是工程类5万-60万元项目。项目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项目实施报告(政府办审核),要写明合同款支付方式,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进行施工图纸设计,编制造价预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待结算评审后统一抽取复核。以预算评审金额为标的,可自行通过三方询价采购。三是工程类6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的申请预算评审报告,提交评审项目清单(施工图纸设计,编制造价预算等),提交项目相关材料,提交由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财政部门逐项填写资金来源、资金额度和经确认的评审结果。项目实施单位将审核完毕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报送县人民政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60万-400万元的,意向公开30日后,以预算评审金额为标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和监督下,可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意向公开30日后,以预算评审金额为标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和监督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 签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按照县政府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资金,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合同签订,由分管项目实施单位的副县长对合同内容进行整体把关。
第九条 项目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各分管副县长应定期深入实地进行现场办公,在加快推动项目建设的同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各流程监督监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并达到入统要求,实施单位应及时与县统计局对接,履行入库程序,按要求定期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并提供工程监理报告等手续至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实施,非必要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及时履行变更手续。项目变更严格按照《林西县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根据总投资金额和变更签证累计金额按照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履行变更程序。项目未及时履行变更程序的,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变更金额超过5%,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变更金额超过10%,项目设计费不予支付,项目履行建设进度评审,另行招标。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竣工验收和投资结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立即提交验收结论报告至财政局履行结算评审,县财政局收齐评审相关材料后进行备案确认,自备案确认之日起15至4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算评审。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的资金申请报告(政府办审核)、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预结算评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发票等手续。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按照“管项目必须管资金”的原则,各项目实施单位分管副县长要对项目计划、实施效益、项目验收、手续完备、绩效后评价等环节进行统筹把关,对工程验收负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进行立项批复、安排拨付资金;
(三)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批同意开工建设,导致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四)批准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未按规定调整项目投资预算;
(六)项目上报的有关要件、数据造价;
(七)项目实施未按《林西县人民政府财政投资管理办法》进行预结算评审;
(八)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九)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
(十)项目实施必要性不大、效益不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十一)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资金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纳入我县信用记录黑名单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项目完工后未竣工验收就投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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