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强化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林西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1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
1.2应急预案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管理局修订,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县政府制定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抄送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对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牵头制定。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4)乡镇应急预案
乡镇应急预案指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为应对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在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印发,并报县政府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局。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不断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把保障社会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社会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林西县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按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的要求,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
2.1.1领导机构
县政府为本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作为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其他副职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成员由县委、县各有关部门和县人武部、武警林西县中队、林西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指导编制、修订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相邻旗县,以及与中央、自治区、市、驻县单位、驻县部队及其它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
(5)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6)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组织领导各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7)分析总结、评估研究全县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办事机构
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均为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1)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县自然灾害类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事故灾害类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卫生类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社会安全类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各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依据县级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在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县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负责相关类别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指导其他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4)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5)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6)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建议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上级相关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提升响应级别;
7)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建议启动、终止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9)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0)承担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各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成员单位必须服从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2.1.3 工作机构
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1.4 专家组
县各有关部门负责聘请本系统应急专家,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1)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参与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工作,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及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各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方案;
(3)跟踪国内外公共安全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我县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与管理等方面提供建议。
2.1.5 地方机构
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是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关,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工作,依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乡镇农林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应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组织应明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程序等,做好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体系
(1)建立县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原则上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长及相关分管领导亲临指挥,组织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2)建立县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
机动指挥系统设在县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上,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通过通信卫星与县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通会商,保障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县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3)建立县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县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到达前,由相关地区和相关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县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和县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承担在第一时间采集、传输现场声像实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
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县应急处置固定、机动、现场指挥系统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并与军队、武警等形成应急联动体系,确保县应急委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应急处置指挥。根据应急需要,还可利用人防、水利、通信等部门的指挥系统和相关资源,形成更加可靠、覆盖范围更广的应急联动指挥体系。
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县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置与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县应急指挥中心迅速进入人防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三、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定期向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
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及各有关部门掌握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属于一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报告对应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相应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启动县应急预案,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属于较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对应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启动县应急预案,并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以便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2预警和报警
对于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相关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由县政府总值班室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县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保密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3.3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国家或自治区政府发布;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政府发布;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委、市政府请示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政府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请示自治区后,由县政府发布。
国家和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相关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应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类别的应急预案响应;
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受理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的安全隐患、应对措施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县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应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响应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5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分类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县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县相关单位,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由县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应急响应支援。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县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县相关单位,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具体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县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县相关单位,以及县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在市、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具体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县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在市、自治区、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具体处置。
4.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县专业应处置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县专业处置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漏油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相关专家组或专业人员意见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断油、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3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处置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当一般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当报请市突发事件处置机构支援或建议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较大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4.4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分管副县长应赶赴现场或到相关指挥部进行指挥处置;相关专业处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协助分管副县长指挥处置。分管副县长视现场情况,提请县长赴现场指挥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分管副县长赶赴现场,县长赶赴现场或到相关指挥部进行指挥处置;其中,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县长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置;相关行政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助县长指挥处置。
(3)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置;相关行政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助指挥处置。
涉及我县两个以上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县相关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协调处置;涉及我县与相邻旗县联合处置的,由县相关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提请市相关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协调处置。
4.5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相关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2)综合协调组:由县相关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牧业局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会诊救治、心理干预,接收送院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人畜共患疫情防控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和县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管控及秩序维持,现场搜救已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统计上报等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减灾、救灾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和县相关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论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和科技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工作,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县政府、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林草局、县工信和科技局、县审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本县粮油、疏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社会动员组:由县政府、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牵头,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家属思想安抚工作。
(10)应急通信组:由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1)气象保障组:由县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工作,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
(12)涉外涉港澳台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和科技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3)特种应急组: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4)环境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农牧业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根据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气象和地域特点,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因气象灾害、事故灾难以及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时,县宣传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县有关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要切实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以免引起社会恐慌。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县长或副县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当突发事件舆情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时,由县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县委宣传部会同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以消防救援大队为依托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全县突发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全力以赴、争分夺秒地开展救援工作,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的能力。
5.2财力保障
县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资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衣、食、住、医。
合理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网络。县交通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中应急救助车辆保障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救助、秩序维持等稳控工作;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应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相关专业处置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紧急配送和应急专家网络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生活用品和各类专家及时到位。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和专家网络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调整。与其他旗县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乡镇农林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后,县卫生部门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县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后,县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地区应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5.6治安维护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后,县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区保安队伍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5.7人员防护
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启用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同时,具备应急供水、供电、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立应急标志。防护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地下人防设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避难场所通信设施由县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供水由县水务部门负责,供电由县电力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县卫生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8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县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应急期间,组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络,建立跨部门、多手段、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现场指挥部与县应急管理局的通信与信息的有效传递;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和落实备用和应急保障措施。
县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动通信保障分队。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通道。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5.9公共设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定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0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后,指挥机构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5.11社会动员保障
由县委、红十字会等部门牵头,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志愿者队伍,在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
5.12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后期处置
6.1恢复与重建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县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便向社会公布。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民政等部门应当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进行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
6.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县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3保险
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抓紧进行理赔。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调查总结和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调查,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县应急管理局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7 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县政府办公室。
7.2宣教培训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3考核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林场)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未依照规定完成相关应急事故的专家库建立和调用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5、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6、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7、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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