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4-0176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年3月12日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4-0176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赤峰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7号)文件,结合文旅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赤峰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的标准,并组织实施。各旗县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辖区内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价信息
第五条市场主体及人员信用监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及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市场主体及人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
第六条市场主体及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五)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六)其它反映市场主体及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市场主体及人员的处罚信息包括:
(一)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案件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
(三)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
第三章评价等级
第八条赤峰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A(风险小)、B(风险较小)、C(风险较大)三类,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分值从高到低分别用A、B、C四个等级表示:
等级符号 |
信用表示 |
信用提示 |
A |
优 |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小 |
B |
良 |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小 |
C |
差 |
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大 |
第九条市场主体及人员连续两年未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列行为,且在评价年度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纳入信用A级名录;
两年内未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列为B级;
两年内发生两次以内本制度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列为C级;
第十条纳入信用A级名录的市场主体及人员,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由纳入部门移出信用A级名录,重新对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不满一年的人员,评价年度内未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自动归集到B级信息名录。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人员信用分级分类工作,确定分级分类名单,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定。
第十三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成立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的信用分级分类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局党组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最终确定信用分级分类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设立信用专栏,分级分批公示信用信息,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
第五章信用监管
第十六条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A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B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C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七条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A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对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优先予以推荐;
(四)在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
(五)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
(六)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七)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C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六章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再公示失信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