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林西县水电气网办理涉及市政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非禁免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林工改综合字(2024)5号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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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效率,现将《林西县水电气网办理涉及市政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非禁免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县工改办各成员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林西县水电气网办理涉及市政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非禁免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工作部署,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优化我县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提升用户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4〕15号)。 

  二、工作目标 

  依托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平台”),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外线工程实行分类审批,即“并联审批”和“非禁免批”。对无需建设“水气热电网”外线工程施工的或符合“非禁免批”范围的项目免予行政审批;对需建设“水气热电网”外线工程施工的且不符合“非禁免批”范围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即规划、施工、占用挖 掘道路、占道施工、占用绿地及伐移树木许可并联审批,审 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推进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全程网办”,精简办理材料, 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用户报装市政公用设施接入 实行网上“一站式”便捷服务,推行“一张表单”,办理环 节为1个环节,受理材料为0,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适用范围 

  (一)“非禁免批”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域内道路开挖长度≤50米、开挖宽度≤1米或临时占用绿地面积≤100平方米,申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从市政公用支管线到产权分界点的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地下管线工程,不含架空线工程。其中: 

  1.给水:管径DN300毫米及以下,且管线接入长度150米及以内。 

  2.排水:管径DN500 毫米及以下。 

  3.供气:压力等级为中压A及以下且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 

  4.供热: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 

  5.供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其中低压报装容量不大于160千瓦。 

  6.通信:规模9孔及以下。 

  市政公用企业应加强与综合执法、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交警等部门沟通联系,施工前综合执法部门将施工方案推送各相关部门。工程实施期间,市政公用企业应做好施工单位名称、时间、地段、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建设信息的现场公示。对符合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外线工程“非禁免批”适用情形的,免除行政审批。 

  (二)“并联审批”适用范围。 

  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外线工程需要办理规划、施工、占用挖掘道路、占道施工、占用绿地及伐移树木等行政审批的,可通过工改平台自助申报,或到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申请人申报后,在线审批平台同步向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行政审批部门推送“一张表单”,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可以网上查看审批服务办理进度和办理意见信息。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审批系统、程序和文书,制定办事指南和宣传册。 

  并联审批不适用以下情形: 

  1.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进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外线工程。 

  2.暗挖、顶管、拉管穿越既有城市道路。 

  3.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进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外线工程。 

  4.移伐高大乔木(胸径0.2米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要实施报装、勘查、施工、接入等事项联合服务,实行水、气、热、电、网 服务事项“一口受理、一次踏勘、一站办理”。 

  (二)降低市政公共服务成本,市政公用企业要落实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水、气、热、电、讯接入零投资政策,用户不再承担红线外接入费用。 

  (三)市政公用企业要落实市政公用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标准,县综合执法局、国网林西供电公司、市通信办负责判定申报项目的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工程属性。 

  (四)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本措施优化调整后的行政审批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各市政公用企业要依据本措施调整企业内部办理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完善相关信息系统。 

  (五)市政公用企业应就占地及恢复等问题与相关部门在占地前协议一致,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期间进行维护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恢复应严格遵照有关技术规定,按标准恢复道路、绿地等,由各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和验收。 

  五、实施日期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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