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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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赤峰市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县委县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一)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加快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通过法治为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并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健全完善权责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清单、行政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和精细化梳理

(二)积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机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进审批服务“一网办、掌上办、一次办、帮您办”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代办帮办”服务,建立健全代办帮办制度和队伍。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

(三)持续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平台监管等非现场新型监管方式,加强对“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实现监管数据全录入、监管行为全记录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务失信治理,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规范

(五)进一步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加强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领导,健全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六)加强重点领域规范性文件制定扎实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七)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度。拓展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途径。健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八)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评估清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着力提升政府治理法治化水平

(九)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制定出台《林西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标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强化决策责任,加强责任追究。充分发挥风险评估作用,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强化刚性约束,未履行法定程序或履行不规范的,不得提交讨论。行政机关作出决策前应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加强合法性审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十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推进决策后评估,进一步提升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十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牧业综合执法改革,做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下沉和延伸。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重点执法部门普遍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十三)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交通运输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巩固深化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成果。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

(十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推动行政执法资源的整合协同,采取行政指导的柔性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坚持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法制审核机构不得同时承担执法办案职责。

(十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依照权责事项清单确定执法责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保障。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配置和应用。推广应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行政执法大数据应用分析平台,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及时录入执法信息数据,加强执法数据分析,推动执法信息共享。

五、健全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高效运行

十九)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舆论监督机制,引导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及新媒体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完善网络举报工作体系和平台建设,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相互贯通、相互协调。完善行政机关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发挥行政复议、督察指导、执法监督等监督作用。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十)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贯彻落实《林西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依法治县委20212号),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现“一级政府只设一个复议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作用,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提升行政复议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完善报备、约谈、通报、考核、评议等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二十一)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机制,形成明晰明确的政务公开新制度体系。紧盯重点领域公开栏目,加大问题通报力度,实现重点领域公开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六、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依法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二十二)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应急预案制度,推进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修和管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和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防灾、救灾、急救能力普及性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二十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强化公众自防自治、群防群治、自救互救能力。调动基层群众力量参与、支持防控工作,做好各类突发事件防控。

七、依法妥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四)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健全完善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裁决有关程序。完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形成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二十五)持续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建立行政调解组织。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明确适用范围,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二十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加大对行业专业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完善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机制,进一步发挥专业调解作用。

(二十七)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建立诉讼与信访分离协调机制,增强信访工作实效。推动出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优化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二十八)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责任清单制实现全覆盖,深入推动普法责任制单位抓好专项普法落实,努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普法新格局。深入推动“法律六进”活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好“法治乌兰牧骑”金色品牌辐射作用,扩大法治影响面、提升影响力。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九)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汇报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情况,并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定期部署推进,确保落地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三十)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纳入党校(干部学院)教学内容。严格执行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部门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年内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三十一)强化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将《民法典》学习宣传列入本部门本地区普法责任清单,通过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举办专题讲座、以案释法、举办民法典展览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民法典》,持续提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进行年度法治事件、法治人物评选表彰。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

(三十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按照自治区要求,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广泛运用。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加强政务信息联通共享和系统优化整合,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统一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打破“信息孤岛”,推进政务数据共享。

(三十三)持续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实效。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开展情况、重点法治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督察指导。将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和中央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年度法治建设督察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察和指导。对任务落实不到位、问题较多的乡镇、街道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报道。按照中央自治区和赤峰市相关要求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注重培树挖掘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作用。围绕“十四五”开局之年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法治调研和实践研究,为全面推进法治林西建设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词  解  释

政务服务标准化和精细化梳理:政务服务标准化梳理:是指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面规范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在同等条件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精细化梳理是指政务服务项目应列明所需申请材料的名称、材料类型、材料样本、电子表单、来源渠道、材料份数和规格、是否需电子材料等信息,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性条款。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需提交材料,行政相对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作出在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书面承诺,由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并发放印有“告知承诺”标识和履诺查询功能“二维码”的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审批服务“一网办、掌上办、一次办、帮您办”:聚焦群众和企业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领域,从线上线下两端发力,线上重点推动“一网办、掌上办”,解决网上办事存在的标准不统一、系统不连通、数据不共享、业务难协同的问题;线下着力开展“一次办、帮您办”,通过优化流程,整合环节,组建队伍,推进“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提升审批效率。

“证照分离”: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改革。所谓“照”,指的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证”,指的是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先要开办一家公司,首先要取得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上海自贸区建立和扩区以来,率先开展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了市场准入领域的“先照后证”,也就是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照后减证:“证照分离”改革以突出“照后减证”为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分离出来,进一步厘清“证”“照”关系,理顺“证”“照”功能,从而减少审批发证。 

“代办帮办”服务申请人将所需材料收集齐全后一次性交给政务服务中心,由中心协调各个窗口帮其办理的服务。

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9年底,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在“一网通办”方面,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在“只进一扇门”方面,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在“最多跑一次”方面,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省市县各级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包容审慎监管2018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考察市场监管总局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所提出的监管方式。所谓“包容”,就是对那些未知大于已知的新业态采取包容态度,只要它不触碰安全底线。所谓“审慎”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新业态刚出现还看不准的时候,不要一上来就“管死”,而要给它一个“观察期”;二是严守安全底线,对谋财害命、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管是传统业态还是新业态都要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坚决依法打击。

“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⑪柔性执法方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

⑫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⑬行政仲裁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⑭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⑯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⑰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诉讼与信访分离协调机制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的通知》(通法宣办〔2019〕17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步骤,采用网上观看庭审视频或到法院现场旁听等形式,安排国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旁听庭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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