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政府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4〕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5〕14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赤政发〔2016〕32号)、赤峰市安全生产“1+8”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林西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林西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三、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下设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协调管理。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八、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三章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充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满足工作需要;
(六)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七)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九)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具体职责
一、政府班子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1.认真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县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调研。
3.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4.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5.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6.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季度会议,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二)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1.组织制定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3.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带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调研。
5.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6.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三)政府其他副县级领导
1.县政府各副县长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带队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检查。
2.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4.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5.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6.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7.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属地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应急管理局
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考核工作;
2.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材(不含商砼企业)、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组织较大及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6.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组织林草、水利及各乡镇街道等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单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及防汛抗旱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
3.负责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煤炭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查处实际建设内容与立项审批不符的建设项目;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县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食堂、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4.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监督管理学生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
6.牵头负责在校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7.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县工信和科技局
1.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含通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仓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的通信保障;
4.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5.负责查处实际建设内容与立项审批不符的建设项目;
6.负责商贸服务业(含批发业、零售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不含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含消防、特种设备和燃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督促、指导商贸服务业(含批发业、零售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不含星级饭店)等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加强批发业、零售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8.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督促检查物流产业、物流园区、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10.监督管理废旧废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拆解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县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4.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6.对停产整顿矿山购买民用爆炸物品限制性审批;
7.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8.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型场所实施安全管理;
9.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监督管理相应级别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福利企业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县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县财政局
1.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预防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有关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2.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3.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
2.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
4.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治理工作;
5.负责查处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不符合城乡规划建设项目;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房屋拆扒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3.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城镇雕塑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商砼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二手房交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8.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村牧区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9.对矿山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进行管理,对矿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
10.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11.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县生态环境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2.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工作,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废物回收加工再利用生产储存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企业以及运输工具、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行为;
2.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5.监督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生产;
6.负责客货运输场站(包括危险化学品停车场)、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带有养护性质的汽车综合服务店的安全监督管理;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除外)、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水上冰上娱乐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4.依法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依法进行监管;
5.监督管理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
6.负责查处河道范围内非法建设工程项目;
7.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加强河道、水库、重点防洪工程及险工险段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做好汛期抢险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县农牧局
1.负责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设施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农牧行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农牧行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5.负责农药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药合理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6.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包括利用秸秆生产天然气、沼气工业产品等)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畜禽屠宰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水产养殖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牧业等牲畜养殖(含配套建设项目、含养殖企业内部的饲料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种子店、兽药店、农药经营门店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县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林业和草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指导林区、草原、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加强林区、草原火源控制,加强装备物资储备,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合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合的大型演出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4.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
6.牵头负责对特种旅游项目和设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检查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8.负责农村简易游泳池、城市广场充气城堡等临时运动游乐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负责经营性高危险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11.负责台球厅、健身房、网吧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各类书店的安全监督管理。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行业、蒙医中医药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6.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7.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定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2.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3.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5.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初审)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6.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
7.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8.依法组织开展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9.负责门窗加工店、广告牌匾制作店、水溶性涂料加工零售、五金店、化肥店、饲料销售店、食品店、影楼、香纸店、小超市、中介店、干洗店、手机店、鲜花店、花鸟鱼虫店、宠物店、洗车行、礼品店、开锁店、蔬菜水果店、电器店、装潢店、装修用品店、灯饰店、足疗按摩店、美容美发店、保健理疗店、粮油店、眼镜店、文具店、印刷店、广告店、婚庆店、电瓶车店、自行车店、摩托车店、水产店、服装鞋帽箱包店、家具店、家居用品店、烟酒店、茶楼、乐器行、孕婴店、首饰店、擦鞋店、澡堂子、墓碑刻字、殡仪用品店、杂货店等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督管理;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县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指导、督促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负责烈士陵园管理办、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光荣院、复员军人精神病医院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工业园区管委会
1.负责工业园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落实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设置工业园区安监站(办),充实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满足工作需要。
3.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县邮政公司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要指导、监督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3.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充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满足工作需要。
5.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新业态、新行业、新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章 应急处置机制
在发生汛情、火情等应急事件时,各有关行业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分管县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分管县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进行部署、调度、指挥,及时进行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报告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协调,并及时报告给上级领导或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乡镇、街道或部门、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数量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三)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