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2026年版)
指南核心内容解读: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2026年版)指南面向监管人员与生产建设单位,明确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对水土保持工作负总责,完整覆盖四大阶段: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生产运行期,配套4套业务流程图,明确审批、监管、验收报备全流程逻辑。
(一)项目前期阶段
1.依法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未取得审批批复,项目严禁开工。
- 报告书:占地≥5hm² 或挖填土石方≥5万 m³;
- 报告表:0.5hm²≤占地<5hm²,或 1000m³≤土石方<5万 m³;
- 占地<0.5hm² 且土石方<1000m³,无需编方案,但必须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分级审批管理:部委审批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审批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区域项目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表、承诺制项目实行形式审查,即来即办;报告书需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方案批复有效期3年,满3年未开工,开工前需要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
4.选址选线优先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确无法避让的,必须开展专题论证,提高防治标准。
5.强化表土剥离保护利用、取土场 "一场一图"、弃渣综合利用;弃渣场选址严禁设置于河湖管理范围;高风险弃渣场必须开展稳定性分析、失事影响专题分析,3级及以上弃渣场设置稳定监测与视频监控。
(二)项目建设阶段
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 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完成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将批复方案的措施纳入初步设计、施工图;发生重大变更必须履行变更审批,禁止先施工后补变更手续。
重大变更情形:扰动新增两区、责任范围 / 土石方增加 30% 以上、线型工程位移超标、表土剥离 / 植物措施减少 30%、弃渣场新设 / 升级等。新设弃渣场,弃渣前必须编制弃渣场补充报告报批。
2.将水土保持责任纳入招投标及施工合同;按规定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报告书项目必须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按时报送季报、年报、总结报告;主体工程有监理的项目同步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4.弃渣严格执行先拦后弃;落实土石方台账、表土剥离保存利用;严禁乱堆乱弃、顺坡溜渣。
5.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发现问题闭环整改。
⚠️违法后果:擅自变更、违规倾倒渣土、不治理水土流失,可处以 5‑50 万元罚款,黄河流域项目增设专项处罚;拒不缴纳补偿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三)竣工验收阶段
1.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投产前建设单位组织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公开不少于20个工作日;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备材料。
- 报告书项目报备: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
- 报告表(承诺制)项目报备:仅验收鉴定书。
3.验收合格硬性条件:手续完备、监测监理合规、措施全部落地、防治指标达标;4级及以上弃渣场稳定评估结论为稳定;补偿费足额缴纳,全套档案资料完整真实。
4.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备回执后,12个月内组织验收核查;水利部审批项目6个月内开展核查,核查不合格视同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
(四)生产运行期
项目投运后,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持续维护水土保持设施,持续管控运行期水土流失,保障设施长期发挥生态效益。
(五)监督与追责机制
1.监管方式融合遥感监管、无人机、现场核查、书面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违法行为: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批先弃、未验先投、拒不治理水土流失等,实施行政处罚、约谈通报、重点监管;纳入水土保持信用 "两单"(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严重情形移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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