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处罚事项 | 监测数据超出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 ||
| 处罚结果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3395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14 10: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6〕18号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