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
| 处罚事项 | 未履行对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义务的环境违法行为 | ||
| 处罚结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20 10: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6〕9号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