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背景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林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市级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自治区其他盟市及相邻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市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在市级流行并涉及其他盟市和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市级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在市级重新流行;
(5)市级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以及与市级接壤或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市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旗(县、区);
(2)市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市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盟市;
(4)霍乱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自治区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响应级别设立不同层级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县长
执行指挥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办。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 挥 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执行指挥长: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 指 挥 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卫生健康委相关副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医保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集通铁路林西站、中昊客运林西分公司。
2.1.1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林西县传染病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指挥处置林西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调做好医疗救护和善后工作;负责林西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应急委(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坚持正面引导,实时监测舆情动态,对不实谣言进行正确引导,避免引起公众恐慌。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网信办:加强对各类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管控,引导其严格依法宣传防疫知识,防止炒作和不实报道,维护正常网络秩序。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改委: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教育局:与县卫生健康委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工科局:组织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技术。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社会动态,做好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由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县卫生健康委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医保局:协助解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报销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按要求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殡葬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会同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章体系。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相关人员待遇。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收集提供实地检测数据,负责监督做好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日常环境执法监督,维护环境安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住建系统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并落实具体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委落实运输单位各项防控措施,为人员疏散、转运、救援物资运送提供交通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国家、自治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并向有关部门、地区通报动物疫情;与县卫生健康委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防控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对事件级别进行确认,提出相应应急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监测、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市场监管工作;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和管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文旅体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市外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区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预备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指挥驻地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与报告。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临时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集通铁路林西站: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昊公司林西分公司:组织对进出汽车站和乘坐汽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公路运输的环节传播。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设立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时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
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政策和措施;
(3)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4)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的综合演练;
(5)协调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在上级指导下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护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其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县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减伤分类、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有关情况,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各医疗机构要组建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应急医疗救护队(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报同级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接受其统一调度指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等),根据实际能力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l 监测
县卫生健康委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县卫生健康委;
d.县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网络直报的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县卫生健康委报告。
(2)县卫生健康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尽快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件的性质,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县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4)应视情况与其他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内容包括事件基本信息和事件分类信息两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未经调查确认的,首次报告时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确认的,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原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在学校内、重要活动期间以及重大节日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本县之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本县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政府决定,可以对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政府可以在县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采取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相关的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县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认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健康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县政府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县卫生健康委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力量对相关人员进行以新发现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开管理,及时排除或确诊疑似病人。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接诊报告工作。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医的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处置重大中毒事件。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分送自治区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基层卫生院、防保站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生健康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已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在国家、自治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在自治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
县政府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疏散安置、疫区确定与封锁、人员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县卫生健康委应急反应
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由市卫生健康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县卫生健康委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根据工作需要,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合理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县、乡镇及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县区域内的实施。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本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指定县医院为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指定县医院为定点医院、县蒙医中医医院为后备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
指定县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建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县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县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救治队伍,每类队伍20人左右。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3)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卫生健康委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对全县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进行培训。
6.1.6 演练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全县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6.1.7 科研和国内外交流
根据具体条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中西医、蒙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关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县卫生健康、工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健康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工科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县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发改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县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报县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
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