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西县创建国家级未成年人 保护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3-0415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林政办发〔2023〕31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7月24日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3-0415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林政办发〔2023〕31号 |
成文日期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林政办发〔2023〕31号
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西县创建国家级未成年人
保护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相关部门:
《林西县创建国家级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林西县创建国家级未成年人
保护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县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典型带路、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县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决定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民函〔2021〕6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未保组〔202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服务体系,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
创建国家级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是我县今后一个时期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要以创建达标体系(试行)为导向,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提升行动,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切实从解决保护未成年人的实际问题抓起。构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搭建县乡村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框架,加强培训、以典型带动,建起一支未成年人保护专干队伍;创建法治校园,全县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实现全覆盖;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和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托社工机构开启“一个阵地+N项功能”多元化模式,有针对性的提供科学服务。全面提高我县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到2025年,上下衔接贯通、部门协调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逐步健全,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工作力量有效加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全社会关心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显著增强。到2035年,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1.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帮助。巩固和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加大宣传培训和健康教育力度,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督促监护人在寒暑假、节假日和放学后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冻伤、防雷击、防溺水等安全教育与监管。推动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立“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家长及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妇女儿童之家等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每年至少组织4次普惠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建立家长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和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各乡镇街道)
2.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全面落实产休假、育儿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加强家庭照护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当地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加强家庭就业扶持,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劳动力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推动维护进城农民工未成年子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加大进城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力度。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职工与其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提供便利。加强对职工子女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和单亲困难职工子女的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工商联、各乡镇街道)
3.强化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情况开展监督。要积极支持家庭尽责,帮助家长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对隔代及兄姐监护的法定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的,要采取邻里照顾、临时委托措施帮助监护;对委托非法定监护人照护的,必须签订委托照护协议;对监护人突遭变故、未成年人临时出现无人照护的,要委托未成年人亲属负责临时照护,确实找不到合适亲属照护的,要及时送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予以临时照护。对散居孤儿要全面落实签定监护责任确认书。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时,要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状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4.依法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依法督促、支持起诉。加强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二)加强学校保护工作
5.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指导学校深入开展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听党话、跟党走,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深化团教协作,强化少先队实践育人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引领。(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团县委)
6.加强法治教育和专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提升学生法治意识。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作用,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以案释法、开设法治网课等多样化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依托中小学校、社区建设少年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7.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学校开展尊重生命、人际交往、情绪调适、人生规划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学生调控心理、应对挫折、适应环境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指导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重点为留守、困境、单亲等学生提供心理关爱服务。指导中小学加强心理健康课程建设,做好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强化日常预警防控,加强心理咨询辅导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等,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大力培育学生积极心理品质。建立健全有益于未成年人青少年心理健康的社会环境,形成学校、社区、家庭、媒体、医疗卫生机构等联动的心理健康服务模式,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团县委、县科协)
8.健全学校保护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整合、完善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反欺凌、交通安全、应急避险自救、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安全教育。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和专用校车,解决学生上下学乘车难问题,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使用。实现明厨亮灶,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长(园长)集中用餐陪餐、家长代表陪餐、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解决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加强师德教育,强化落实新时代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大对师德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
9.有效防范学生欺凌。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压实岗位责任。指导学校定期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处置欺凌事件。(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
10.完善学校保护机制。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建立在校就读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学生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
(三)加大社会保护力度
11.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履行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强制报告义务,提升识别、发现和报告意识与能力。建立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和反馈制度。加强强制报告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工作。依法依规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惩处。(责任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团县委、县妇联)
12.切实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共青团组织要大力推动实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依托“青年之家”、“内蒙古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维权岗”等阵地有效维护青少年发展权益。妇联组织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依托“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女职工和职工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推动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要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发挥榜样带动和教育引导作用,支持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县妇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残联、县关工委)
13.积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定要求,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一名儿童主任,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村、社区妇联主席兼任,儿童数量较多的村、社区要增设补充儿童主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鼓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强制报告和家庭监护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整合资源,加强村、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推进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服务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儿童家庭信息档案,明确儿童成长风险和分级干预措施,对中高风险等级家庭定期进行家访和家庭教育。定期走访村、社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重点未成年人,开展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动态更新,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帮扶关爱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支持配合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宣讲、知识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妇联、各乡镇街道)
14.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建设。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到2025年,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性社会组织县全覆盖。大力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资源链接、能力建设、心理干预、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监护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优势,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慈善中国平台等加强数据共享和供需对接,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
15.推进儿童友好环境建设。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标准以及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中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探索儿童友好乡镇(街道)、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提高全社会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加强儿童之家、儿童活动中心建设工作,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校外活动场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文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妇联、各乡镇街道)
(四)完善网络保护工作
16.加强网络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政策,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构建网络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推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管理,完善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备案管理制度。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
17.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有效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平台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指导网络运营者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的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诉求,依法依规予以配合。严防网上不良社交行为和不良文化现象形成不良导向、扭曲青少年价值观,坚决查处人肉搜索、人身攻击、恶意举报等网络欺凌和暴力行为。指导网络媒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文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
18.加强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工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和网络短视频等服务,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等行为。加强前置审查,严格网络游戏审批管理。严格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推进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接入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有效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严格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推进未成年学生在校专心学习。(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文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政府保护职能
19.强化政府监护职责。加强政府监护体制机制建设,提高长期监护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临时监护工作制度。建立监护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和终止临时监护情形时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工作规范,科学评判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和条件,推动监护评估规范化专业化。对处于监护不力或受委托照护人无监护能力状态的未成年人和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要指定近亲属代为监护或按法定程序转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0.加强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动态管理,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合理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先心病儿童纳入“添翼计划”,实施手术治疗。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牧区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组织“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行动,推进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未成年人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各乡镇街道)
21.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办好每所学校,关心每名学生成长,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规范校外培训,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校外培训负担。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文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
22.加强未成年人健康综合保障。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积极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推进儿童眼保健服务,实施儿童眼健康“启明行动”。提高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和医疗保障能力。完善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对儿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和儿童孤独症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和政府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在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加强中小学睡眠管理工作,保证中小学生享有充足睡眠时间,切实加强未成年人肥胖预防工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
23.健全婴幼儿托育体系。积极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乡镇街道加快建立主体多元、依托社区(行政村)、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做好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区域内的托育机构和家庭养育提供指导。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综合监督,做好卫生保健、备案登记等工作,守住婴幼儿安全健康底线。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持续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应建尽建、规范运作。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切实强化和落实各方面责任,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文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
24.加强社会环境治理。构建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加大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信息准入查询制度。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依法依规及时清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周边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对部分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加大互联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的重点应用服务的整治和查处力度,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措施。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游乐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做好未满十六周岁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婚姻的治理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文旅体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检察院)
(六)落实司法保护职责
25.依法妥善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促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施行“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检察部门积极主动沟通,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积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相关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26.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收案范围。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推进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跟踪帮扶等审判延伸司法服务工作社会化、专业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27.深化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加强未成年人监护侵害、监护缺失监督,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及时对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有关单位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开展未成年人监管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诉讼的力度,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人民检察院)
28.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加大对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等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从小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制毒品。依法严厉惩治引诱、纵容未成年人从事吸贩毒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预防和惩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4月)
4月,制定创建国家级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工作方案;成立县创建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召开全县创建工作会议。召开创建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申报阶段(2023年5月)
由县未保组向市未保组申报,提交《申报表》,并迎接市级查验。
(三)推进阶段(2023年6月—10月)
2023年6月—10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创建达标体系》,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打造亮点,逐条逐项对照落实,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并将2021年以来的工作资料进行收集,特别是各成员单位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独特的做法、成功的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所有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县未保组。
(四)迎检阶段(2023年10月30日前)
县未保组结合自查情况,全面汇报我县工作成果,认真做好各项考评验收工作,确保通过自治区级验收。
(五)总结提高阶段
各成员单位继续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深入持久开展,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整体水平,积极争取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推动县委和县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我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范围。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落实落细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园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妇联)
(二)加强经费保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业服务。统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三)充实工作力量。充实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在上级指导下根据需要,通过整合相关编制资源、盘活编制存量、推动机构转型等方式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承担好需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等相关工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持续完善我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实现全覆盖,及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化建设,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和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明确相应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审判、检察工作。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实际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街道)
(四)深入宣传引导。通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政策宣讲进村(居)、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等活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我县有关新闻媒体、基层单位要充分利用所属网站、新媒体、宣传栏等平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活动,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热点事件的宣传报道,传播社会正能量。(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文旅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各乡镇街道)
(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各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责任单位:县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的完成落实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将创建工作实行每月通报、每季度调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创建结果的情形将报请有关部门予以追查,以确保圆满完成本次创建工作既定任务目标。
附件:林西县创建国家级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达标体系(试
行)任务分解表
附件:
林西县创建国家级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达标体系(试行)任务分解表
项目 |
内容 |
工作标准 |
责任单位 |
思想引领 |
理论学习 |
1、持续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贯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
县未保组 各成员单位 |
2、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其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坚决扛起高标准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 |
县未保组 各成员单位 | ||
指导实践 |
3、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指导工作全过程,推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重点任务,推进全县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
县未保组 各成员单位 | |
4、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到有计划、有部署、落实好。 |
县未保组 各成员单位 | ||
5、及时办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及时落实地方各级负责同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
县未保组 各成员单位 | ||
组织领导 |
组织协调 |
6、县委和县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
县委办 县政府办 县发改委 |
7、建立由县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县未保组 | ||
8、县委或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形成相关制度措施等。 |
县委办 县政府办 | ||
9、县委或政府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工作合力有效形成。 |
县未保组 各成员单位 | ||
10、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本县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
县未保组 县公安局 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法院 各乡镇、街道 | ||
11、县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有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用发挥明显。 |
县工会 县残联 县关工委 | ||
组织领导 |
组织协调 |
12、乡镇(街道)建立由党委(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
各乡镇、街道 |
13、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并落实落细文明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
县委政法委 县未保组 | ||
经费安排 |
14、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支持、监护监督、监护落实等服务。 |
县财政局 县未保组 | |
15、统筹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城乡社区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建设及关爱保护服务、乡镇及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培训等经费保障。 |
县财政局 团县委 县教育局 各乡镇、街道 | ||
16、按照一定标准保障村(社区)儿童主任交通、通讯等工作补贴。 |
县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 | ||
17、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县发改委 县未保组 | ||
工作机制 |
发现报告 |
1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建立及时受理、处置工作程序。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教育局 县司法局 各乡镇、街道 |
工作机制 |
个案会商 |
19、明确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和反馈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追责问责机制。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教育局 县司法局 县卫健委 各乡镇、街道 |
20、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明确个案会商启动情形,多部门、多专业参与途径及职责,个案会商流程及效力等。 |
县未保组 各成员单位 | ||
从业查询 |
21、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入职查询制度,明确查询程序及相应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有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现有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查询之后定期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收到查询结果30个工作日内与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解除工作关系。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人社局 县教育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卫健委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 | |
保护热线 |
22、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转介个案的咨询、处置等工作,并做好热线宣传。 |
县委政法委 团县委 县妇联 县民政局 | |
工作机制 |
信息管理 |
23、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按季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报送、动态更新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卫健、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未成年人有关信息通报共享。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教育局 县司法局 县卫健委 县残联 县妇联等相关单位 |
家庭保护 |
监护指导 |
24、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 |
县民政局 县人民法院 |
25、利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现有资源,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宣传培训、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倡导无烟家庭建设,并做好活动记录。 |
各乡镇、街道 | ||
监护支持 |
26、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支持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
县卫健委 县医保局 各乡镇、街道 | |
27、面向残疾和大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上门探访、政策宣传落实、特殊教育和康复指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
县残联 县卫健委 县医保局 县教育局 各乡镇、街道 | ||
家庭保护 |
监护监督 |
28、建立监护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等级指标和分级干预措施,明确不同风险等级家访频率,并做好家访情况记录。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教育局 县司法局 县卫健委 县残联 县妇联 各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 |
学校保护 |
安全保障 |
29、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幼儿园、学校安全、未成年人实习实训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置机制。 |
县教育局 |
权益保护 |
30、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的强制报告机制。建立对学生实施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
县教育局 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 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法院 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 | |
31、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每个学校配备或指定一名驻校社工。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
县教育局 县民政局 | ||
学校保护 |
权益保护 |
3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 |
县教育局 |
33、推进无烟学校建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卷烟、电子烟等产品销售网点。 |
县教育局 县烟草专卖局 | ||
社会保护 |
社会参与 |
34、动员和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依托专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心理健康服务和自护教育。 |
团县委 县妇联 县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35、利用各类媒介定期刊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公益广告。 |
县委宣传部 各乡镇、街道 | |
36、完善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等重点领域的盲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建设,将无障碍建设相关法规、规划、标准的要求落实到公共设施建设全程管理体系和评价指标中。 |
县住建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城管局 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 | ||
37、定期维护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 |
县教育局 县文旅体局 县城管局等相关单位 | ||
38、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入住相关规定。 |
县公安局 | ||
社会保护 |
公共服务 |
39、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
县文旅体局 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 |
40、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科技馆、文化馆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相关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
县文旅体局 县教育局、县工科局 | ||
培训机构 |
41、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
县教育局 | |
网络保护 |
预防网络 |
42、未成年学生进校后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明确统一的保管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装置。 |
县教育局 |
43、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网吧专项检查,整治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
县委宣传部 县文旅体局等相关单位 | ||
预防网络 |
44、学校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
县教育局 县文旅体局等相关单位 | |
网络投诉 |
45、网络产品、网络游戏和服务管理规范有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内容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应对机制,明确投诉、举报类别、方式、以及受理、处理程序、责任主体等。 |
县市场监管局 县委宣传部 县文旅体局 | |
政府保护 |
生活保障 |
46、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动态增长机制。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政府保护 |
教育保障 |
47、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
县教育局 |
48、推动建立承担特殊教育职能的学校。招收5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设备和专业人员。 |
县教育局 县残联 | ||
医疗保障 |
49、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扩大到10周岁以上,放宽对救助对象户籍、家庭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
县残联 | |
50、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资源,面向社县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支持。 |
县民政局 | ||
51、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基础上,面向残疾儿童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 |
县残联 县医保局 县民政局 | ||
52、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为其父母及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有效开展监护评估工作。 |
县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 ||
司法保护 |
办案专门化 |
53、县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团队或者法官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县人民法院 |
司法保护 |
办案专门化 |
54、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或者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县人民检察院 |
55、县公安机关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县公安局 | ||
56、县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及法律援助,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县司法局 | ||
5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备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用的办案场所和设施。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 ||
特殊保护 |
58、公安机关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协作,办理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时与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会商。 |
县公安局 县人民检察院 | |
措施 |
59、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减少二次伤害。 |
县公安局 县人民检察院 团县委 县妇联 | |
特殊保护 |
60、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等制度。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 |
司法保护 |
司法监督 |
61、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 |
县人民检察院 |
6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 ||
法治宣传 |
6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特点和实际,根据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 |
社会支持 |
64、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工作。 |
县司法局 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 | |
机构建设 |
机构设置 |
65、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职能有效发挥。 |
县未保组 各乡镇、街道 |
66、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县域各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明确工作职责,并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
县未保组 各乡镇、街道 | ||
服务场所 |
67、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在售票窗口明确标示。 |
县文旅体局 县交通运输局 相关窗口单位 | |
机构建设 |
服务场所 |
68、90%以上城乡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每周开放应不少于5天,节假日至少开放1天,每次开放不少于3个小时。 |
县文旅体局 各乡镇、街道 |
社会组织 |
69、通过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扶持措施,支持引导至少2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业服务。 |
县未保组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 |
队伍建设 |
人员配备 |
70、各乡镇、街道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
各乡镇、街道 |
71、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在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 |
各乡镇、街道 | ||
72、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儿童主任,未成年人数量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力量。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村(社区)妇联主席担任,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相关服务场所管理,配合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调动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
各乡镇、街道 | ||
73、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津补贴制度,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
各乡镇、街道 | ||
74、根据所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适当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并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管理范围。各村(社区)培育发展一支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队伍。 |
县未保组 各乡镇、街道 | ||
能力提升 |
75、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在新任职3个月内接受入职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培训儿童社会工作相关课程不少于50%,培训资料保存完好。 |
县未保组 各乡镇、街道 | |
队伍建设 |
能力提升 |
7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安排强制报告责任人员在入职3个月内接受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教育局 县卫健委 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 |
负面工作 |
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性侵害、虐待、儿童拐卖等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 |
存在履职不力,对未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失察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县未保办 各乡镇、街道 | ||
存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保障资金、保障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或违法违规发放资金、享受政策的。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 | ||
存在履职不力、导致未成年人未办理户籍登记的。 |
县公安局 | ||
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 |
县教育局 | ||
负面工作 |
存在履职不力、导致发生未成年人实习实训安全事故或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教育局 县卫健委 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 |
县民政部门未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 |
县民政局 | ||
存在对上级交办拒不处置或处置不当的 |
各成员单位 |
注:
1、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对照任务分解表内容收集2021年1月以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资料。
2、对于负面工作清单项,由相关责任单位对2021年以来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统计汇总,若没有该清单项内容,请书面作零报告说明。
相关解读:
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西县创建国家级未成年人 保护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