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西县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3-0502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林政发2023 3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3-0502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林政发2023 3号 |
成文日期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林西县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 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
法》(赤政发〔2021〕8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
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
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
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
评审和管理工作。
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按相关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协
助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审范围
第六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
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
施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货物采购、装饰装修、修缮等支出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
(四)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
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评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工程类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评审方式
(一)预算评审;
(二)竣工结算评审;
(三)全过程跟踪评审;
(四)其他方式。
第五章评审依据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
文件;
(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
范;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
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图纸、招投标文件、合同等。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预算评审程序
(一)工程类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总投资均指项目整体投资金额)(下同)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按以下要求实施:
1.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或年初预算资金的,建设单位向县 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批同意,项目资金需县本级追加预算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追加预算资金的文件。申请文件需明确项目实施具体内容,包括施工要
求及工程量;
2.选择不少于三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询价;
3.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备选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方案及报价,综合考虑施工质量、报价、质保及维护等因素,择优选定一家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施项目(需形成会议纪
要,并由建设单位法人签批);
4.建设单位应派专人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项目保
质保量完成;
5.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二)工程类计划投资5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
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评审并按以下要求实施:
1.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或年初预算资金的,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需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批同意;项目资金需县本级追加预算的,由县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签批同意追加预算资金的文件;
2.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实地勘察,出具符合相应法律法
规规范的切实可行的设计图纸;
3.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依
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规定,出具工程预算书;
4.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
本办法、设计图纸及预算书,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5.建设单位依据设计图纸及预算评审报告要求,选择不少
于三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询价;
6.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备选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方
案及报价,综合考虑施工质量、报价、质保及维护等因素,择 优选定一家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施项目(需形成会议纪
要,并由建设单位法人签批);
7.建设单位应派专人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保证项目达
到设计要求和预算评审报告标准;
8.建设单位将以上程序纸质档案报财政局评审中心备查。
(三)工程类计划投资6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按以下要
求实施:
1.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或年初预算资金的,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需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批同意;项目资金需县本级追加预算的,由县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签批同意追加预算资金的文件;
2.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审批表》;
3.工程类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
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完整的工程预算;
4.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等)进行初审,审
核无误后将评审资料转交至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
5.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6.社会中介机构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建
设单位核实、取证;
7.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结合
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作为招标
(采购)的最高限价。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时不得擅自改 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工程量清单内容。预算评审意见有效期
为1年。
(四)货物类计划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 项目由评审中心组织实施评审后,方可履行后续相关采购程序,
评审金额为最高限价。评审程序参照工程类的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评审程序
(一)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落实“先
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若一个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多次发生变更、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在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中必须注明之前已批复过的变更、现场签证金额、本次申请的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累计变更、现场签
证金额。
(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
县本级资金实施的项目发生变更及现场签证事项,按“县本级资金实施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审批权限表”的规定组织相应会议审批通过并下发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按要求履行
财政评审及相关程序,并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发生变更及现场签证事项,预算评审
金额与累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合计不超过专项资金来源数额,则按照“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审批权限表”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相应会议审批通过,办公会议纪要下发
后,建设单位按要求履行财政评审及相关程序,并组织实施。
如果预算评审金额与累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合计超过专项资金来源数额,需本级追加预算资金的,追加资金部分按照“县本级资金实施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审批权限表”有关要
求办理。
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审批权限表(县本级资金)
总投资金额 A(万元) 变更签证累 计金额B(万元) |
60<A≤400 |
400<A≤1000 |
A>1000 |
B≤40 |
县长或县长委托 组织办公会议 |
县长或县长委托 组织办公会议 |
县长或县长委托 组织办公会议 |
40<B≤60 |
县长或县长委托 组织办公会议 |
县长或县长委托 组织办公会议 | |
60<B≤100 |
—— |
政府常务会议 |
县长或县长委托 组织办公会议 |
B>100 |
— |
政府常务会议 |
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审批权限表(专项资金)
总投资金额 A(万元) 变更签证累 计金额B(万元) |
60<A≤400 |
400<A≤1000 |
A>1000 |
B≤20 |
分管副县长 组织办公会议 |
分管副县长 组织办公会议 |
分管副县长 组织办公会议 |
20<B≤40 |
县长组织 办公会议 |
分管副县长 组织办公会议 |
分管副县长 组织办公会议 |
40<B≤60 |
— |
县长组织 办公会议 |
分管副县长 组织办公会议 |
60<B≤100 |
政府常务会议 |
县长组织 办公会议 | |
B>100 |
—— |
政府常务会议 |
(三)未经评审中心评审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及
其他事项,不得计入工程结算。
(四)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工程投资额
超出批准概算时,建设单位应报概算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结算评审程序
(一)工程类总投资5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
下的项目竣工后,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评审:
1.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结算评审的文件,自
行委托原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评审;
2.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盖章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要求建设单位至少3人以上签署验
收意见;
3.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验收结论、报审结算书等相关资
料进行结算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
4.建设单位将以上程序纸质档案报财政局评审中心备案,
待复审;
5.评审中心以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复核,复核评审报告金 额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未抽取的项目以原结算评审
报告金额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二)工程类总投资6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400万元)
以下的项目竣工后,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评审:
1.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结算评审的文件,自
行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评审;
2.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3.中介机构依据验收结论及本办法对项目进行结算评审,
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
4.结算评审报告金额若不超过中标金额加变更签证评审结
果金额,则可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5.结算金额若超过中标金额加变更签证评审结果金额,则需由评审中心对结算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评审中心出具复核意
见书,复核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6.建设单位将以上程序纸质档案报财政局评审中心。
(三)工程类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后,由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组织实施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
款的依据。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结算评审的文件;
2.招标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及变更预
算评审报告;
6.工程竣工图纸;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8.工程结算书;
9.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工程类的全过程跟踪评审程序参照预算评审、 结算评审程序进行,按时完成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
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不
予受理:
(一)预结算超概(估)算的;
(二)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
(三)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
(四)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
(五)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的;
(六)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七)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环节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
或工程量清单内容,申请进行结算评审的;
(八)国家政策、政府相关部门文件有明确支付标准的项
目;
(九)应急、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凡是协助财政投资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均由 财政局按照《林西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和支付费用。所有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林西
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章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对工程施工图实行科学、细化设计,严禁施
工图预算超概算;
(二)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依法进行发包;
(三)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发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
批后,采用经审批的概算作为招标依据,依法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
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要求;
(四)严格落实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责任。因设计缺陷导致工程频繁变更、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
设计单位责任;
(五)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评审过程中需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七)为提高评审效率,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果,如同意评审结果则进行确认,若有不同意见,则需进行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
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八)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九)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工程或密切相关的同一类工程进行拆分,规避评审、采购或招标。若发生此类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十)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机构在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建设各阶段进行严格管理;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部门职
责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
工作,按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二)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把关,提供真实准
确的资金来源依据;
(三)评审中心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准确、
完整的保存项目档案,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评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
质量,并对参与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
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林西县人民政府政府性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政发〔2020〕34号)、《<林西县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说明》(林财字〔2020〕54号)及《林西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林财字〔2022〕12号)同时废
止。
相关解读;
林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西县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