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建巴彦乌拉至新邱铁路项目 林西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一、背景
为加快推进新建巴彦乌拉至新邱铁路项目林西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确保铁路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及《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通知》(赤政字〔2024〕3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为加强对此次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推进项目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建巴彦乌拉至新邱铁路项目林西段征地拆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委托沿线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沿线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协调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积极推进辖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建筑物和水利设施等附着物的征拆补偿,组织实施农田灌溉系统的恢复工作,做好施工环境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设用地审核报批手续组件的编制上报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支撑性文件和土地征用报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审批和协调服务工作,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核工作及征地结束后办理不动产确权发证工作,配合做好地类确认工作。
(四)县农牧局负责配合做好地类确认工作。
(五)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设项目林业草原用地相关手续的办理、审批和协调服务工作,配合做好地类确认工作。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设项目所涉及支撑性文件的办理、审批和协调服务工作,对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审批工作。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农牧民缴纳养老保险的标准核算服务工作。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所涉及房建工程相关手续办理、审批和协调服务工作,同时协助做好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工作。
(八)县民政局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协调服务工作。
(九)县水利局负责建设项目支撑性文件的办理、审批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帮助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限审限批相关要求办理临时取水许可工作,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水土保持相关审批手续,做好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协助乡镇在不降低原灌溉功能的基础上,做好征收范围内农田灌溉地表水水利设施的恢复方案编制预算指导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严格落实“以水定产”要求,执行限审限批政策,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十)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物调研、保护及建设项目支撑性文件的办理、审批和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林西县分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审查、审批及全程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十二)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十三)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征地拆迁工作治安秩序,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县委政法委负责全县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本项目拟征收土地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十五)县司法局、县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及时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调解工作。
(十六)国网林西县供电公司、内蒙古广电网络林西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林西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林西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林西县分公司按迁改时限做好迁改工作。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通知》(赤政字〔2024〕3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规定执行。林西县新林镇、五十家子镇均属Ⅲ、Ⅳ类区域。
1.Ⅲ类区域包括:
五十家子镇:大马金村、孤榆树村、轿顶山村、九连庄村、太平庄村、五十家子村、林西县富林林场。
2.Ⅳ类区域包括:
五十家子镇:朝阳沟村、东敖包村、东边墙村、老房身村、林西县大冷山林场、南沟门村、水泉沟村、西边墙村、西耳子村、西南沟村、响水沟村。
新林镇:八一村、大坝村、大勿兰村、林西县大冷山林场、湖泗汰村、鹿山村、七一村、上升村、太平村、五星村、新合村、毡铺村、林西县富林林场。
Ⅲ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30134元/亩,Ⅳ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27236元/亩,地类修正系数:水田1.1,水浇地1.1,旱地1,园地0.4,林地0.3,牧草地0.15,其他农用地0.15;建设用地修正系数为1;未利用地修正系数为0.1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未利用地按照本区域的最低草地标准补偿。
(二)临时占地补偿。工程施工使用的临时便道、厂站建设、预制场、取土场、弃土场等临时用地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和《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规定标准作为基础数据,由评估单位测算出各类区域、各种地类的临时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缴纳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62号)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且一次性征地或累计征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同时,取消城市规划区内与规划区外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存在的差别。各乡镇要准确核实被征土地是否超过50%的标准,确保符合被征地的农牧民的参保资格,在落实拆迁款时明确是否包含养老保险费。
征地补偿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切实做好征地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在发布征地公告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的行为,突击抢建、抢种和未经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铁路建设征地范围以外,临时便道、厂站建设、预制场、取土场、弃土场等用地均为临时用地,采用“使用一年补两年,使用两年补三年”多补一年的原则进行补偿,临时占地还应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单位申报,办理临时用地相关审批手续。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由征拆领导小组会同乡镇、行政村对争议区进行勘查核实,做好调查摸底,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土地权属争议不能影响工程建设的实施。
(四)铁路用地界线两侧出现农牧民无法耕种的三角地、夹心地、合围地和回牛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县征拆办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五)在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及矿藏要及时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自然资源局和铁路建设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六)房屋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同时,需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交回,待补偿安置结束后,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统一注销。
(七)房屋拆迁委托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被征收人需新建住宅房屋的,所在行政村负责提供宅基地,乡镇政府、县农牧局、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等在审批宅基地按规定予以优先办理,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的,宅基地补偿归房屋被征收人所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新建房屋的,宅基地补偿归所在行政村集体所有。勘测地类是集体建设用地且属于宅基地,已经进行宅基地补偿的,不再重复补偿。
(八)对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广电、通讯、地下管线设施等构造物的拆迁,对于塔基、电杆、拉线等永久占地补偿由产权单位提出占地位置和面积,按本方案的标准给予补偿,涉及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的,由迁改单位自行负责。线路改移补偿费,采用产权单位编制拆迁成本预算,经县交通部门委托评审(评估)机构评审(评估)后确定支付,产权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需要,限期自行迁改。铁路征占农田灌溉设施,造成农田灌溉系统功能改变的,应予以恢复。乡镇政府要组织水利部门,会同铁路建设单位,对应恢复的农田灌溉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在不降低原有灌溉功能的基础上,编制农田灌溉设施恢复方案及预算,经县交通部门委托评审(评估)机构评审(评估)后给予补偿。
相关政策文件:
林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建巴彦乌拉至新邱铁路项目 林西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