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奖励实施办法的解读
林西县立功受奖现役军人
奖励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强军人荣誉感的指示精神,奖励现役军人立功受奖行为,激励他们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为国防建设多作贡献,激发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实施奖励的适用对象:从林西参军入伍(含在校入伍)并立功受奖的林西籍现役军人。
第二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者,由相关部门组织送喜报并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一)获中央军委荣誉称号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2万元。
(二)获战区级荣誉称号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1万元。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5千元。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2千元。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1千元。
(六)获得嘉奖、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基层干部)奖励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500元。
第三条 同一个年度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者,按本年度最高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武装部收到现役军人获荣誉称号、立功证书和喜报等文本为准,由武装部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进行登记造册,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送喜报宣传表彰活动。对接收的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登记建档后,由县武装部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属。
第五条 送喜报和奖励金活动一般每年在“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进行,一等功及以上奖励及时送达。
第六条 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县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慰问;三等功由县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双拥办组织慰问;嘉奖、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基层干部)由受奖军人户籍地乡镇、街道组织慰问。
第七条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做好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审核登记、喜报送达及事迹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文件:
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西县立功受奖现役军人 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