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解读
第一条 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河道采砂的指导意见》(内河长办[2019]24号)、《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天然砂行业健康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赤环发〔2021〕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原则
本办法所称河道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界定的我县县域内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凡在我县行政区域河道内开采、运输、储存、经营河砂的,适用本办法。河道采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整治、总量控制、依法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规划编制
全县河道采砂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全县河道采砂规划要落实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规定禁采期,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高程要求。
第四条 加强管理
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依法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行使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权,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结束后及时撤离采砂机具、平复河床。堆砂场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岸线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县公安局、发改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农牧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的有关管理工作,并强化采砂企业的信息共享,为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提供条件。
加强河道疏浚开采管理。对于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河道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或因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因河道疏浚、河道综合治理和涉水工程产生的河砂,统一交国有化运营部门进行经营管理,涉水工程、河道疏浚建设资金需要从河沙收益中支付的,实施方案需要县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条 设置许可
按照《林西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林政办发[2020]23号)已许可的7家河道采砂点,许可到期且采完许可砂量的,不再对私营企业及个人进行许可。
未予许可的河道采砂全部交由县国有投资公司实行国有化运营,采砂点的设置由国资公司提出,征求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意见,制定采砂国有化运营方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许可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六条 采砂资格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环保等要求的采砂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人员
(四)有安全生产的各项保证措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条件。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械上指定的位置,正本留存备查。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的,采砂单位应当终止采砂行为,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组织对许可采区进行验收。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七条 安全生产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应当按照采砂许可的要求进行安全的采砂作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
(二)设置采区边界及安全警示标识;
(三)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砂堆或者采砂坑槽;
(四)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不得危害河道生态环境;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联合执法
由县水利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林草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对河道采砂的开采、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联合执法。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运砂、收购、加工等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特别是涉黑涉恶行为以及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林西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林政办发[2020]2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林西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西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