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西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林西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库〔2022〕102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全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预〔2015〕17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资〔2019〕470号)等。
三、资金范围
(一)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全县各预算单位基本户等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含基建资金、非基建资金、地债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非财政拨款资金。财政全额保障预算单位的非财政拨款资金(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变更为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后结存的以前年度自有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三)应缴未缴财政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差价、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处置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
(四)长期挂账往来款项。公安、检察院、法院和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取得的已结案罚没收入,含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除押金、食堂代保管等资金外,按合同约定项目结束后确实无法退回的工程质保金等暂存款项。
四、资金管理
严格落实预算一体化。通过预算一体化对全县各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进行监控,从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等方面,切实防止资金沉淀。
(一)预算编制。在编制预算时,使资金用途清晰明确;
(二)资金支付。通过细化预算,在资金支付时,严格按预算使用资金,除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医保基金等单位和单位代管性质的资金,工会经费、党费等资金外,不得将资金支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三)监督清理。自2023年起,每年年底对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年检,并针对实有资金账户资金按《林西县沉淀资金大起底处置方案》(林财字﹝2022﹞43号)进行分类处置。
五、账户管理
(一)预算单位账户备案制度。对全县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以及财政代编非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实有资金账户,财政部门建立台账,对预算单位账户开立、撤销、变更进行备案,台账管理。
(二)预算单位账户开设。除按《林西县沉淀资金大起底处置方案》(林财字﹝2022﹞43号)要求保留的银行账户外,各预算单位不得无依据开设银行账户,如确需开设银行账户,需报请政府批准后,方可开设。
(三)预算单位账户清理。自2023年起,严格执行账户年审制度,年底对全县所有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年审,并及时与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对接,及时掌握单位银行账户情况。并对该撤销的,及时撤销;该合并的,及时合并,确保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能形成沉淀资金。
相关文件:
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西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