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林西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林西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林西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林西县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案件公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林交罚[2026]100005号
罚款金额 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2月27日14时48分林西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人员接到12328平台举报,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DG3H44号的巡游出租汽车,于2026年2月27日13时10到15分,拉载1名乘客在一中北门到福源家园东门,司机收取乘客车费现金7元,经核实刘某某承认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刘某某第一次违法,且情节较轻,遵照 《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巡游出租汽车管理部分序号35“初次被查,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4****3657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4****3657
执法主体名称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林交罚[2026]100005号
罚款金额 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2月27日14时48分林西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人员接到12328平台举报,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DG3H44号的巡游出租汽车,于2026年2月27日13时10到15分,拉载1名乘客在一中北门到福源家园东门,司机收取乘客车费现金7元,经核实刘某某承认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刘某某第一次违法,且情节较轻,遵照 《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巡游出租汽车管理部分序号35“初次被查,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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