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林西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林西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林西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林西县司法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统部镇曲敬龙兽药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农牧局 | ||
| 案件名称 | 林西统部镇曲敬龙兽药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 ||
| 决定书名称 | 林西县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林农牧(兽药)罚〔2026〕1号 | ||
| 罚款金额 | 104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人民币104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兽药管理条例》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档次“货值金额小于5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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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统部镇曲敬龙兽药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92150424MACY82TX3B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统部镇曲敬龙兽药店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证件号 | 92150424MACY82TX3B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农牧局 | ||
| 案件名称 | 林西统部镇曲敬龙兽药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 ||
| 决定书名称 | 林西县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林农牧(兽药)罚〔2026〕1号 | ||
| 罚款金额 | 104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人民币104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兽药管理条例》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档次“货值金额小于5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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