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林西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林西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林西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林西县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案件公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姚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姚某某驾驶巡游出租汽车议价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林交罚[2026]100003号
罚款金额 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8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机关决定给予姚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违法事实 2026年1月27日,林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火车站区域存在议价载客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实,2026年1月27日20时20分,当事人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077BE的巡游出租汽车,在林西县火车站站点承接客运业务,搭载一名乘客,目的地为林西县乡长营子(路威车检测站以西区域)。车辆运营期间,驾驶员姚某某未按照巡游出租汽车计价标准收取费用,主动与乘客协商乘车费用,先行向乘客报价30元,经乘客议价后,最终现场收取乘客现金25元作为乘车费用。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姚某某对其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实施议价收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姚某某第一次违法,且情节较轻,遵照 《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管理部分序号33“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姚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姚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姚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姚某某驾驶巡游出租汽车议价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林交罚[2026]100003号
罚款金额 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8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机关决定给予姚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违法事实 2026年1月27日,林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火车站区域存在议价载客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实,2026年1月27日20时20分,当事人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077BE的巡游出租汽车,在林西县火车站站点承接客运业务,搭载一名乘客,目的地为林西县乡长营子(路威车检测站以西区域)。车辆运营期间,驾驶员姚某某未按照巡游出租汽车计价标准收取费用,主动与乘客协商乘车费用,先行向乘客报价30元,经乘客议价后,最终现场收取乘客现金25元作为乘车费用。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姚某某对其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实施议价收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姚某某第一次违法,且情节较轻,遵照 《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管理部分序号33“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姚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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