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林西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林西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林西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林西县司法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黄某某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黄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林交罚【2026】100002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8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本机关决定给予黄某某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26日10时19分,林西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接实名举报,车牌号蒙DFC1555的白色比亚迪轿车涉嫌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未取得相应车辆营运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经核查,举报人于当日10时16分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下单,行程起点为林西县一中体育场、终点为林西县医院。蒙DFC1555驾驶员抵达约定乘车点后,举报人因怀疑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要求驾驶员将车辆开至林西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院内,完成实名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驾驶员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无法提供蒙DFC1555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对驾驶员黄某某、乘客袁某某分别进行了询问,黄某某承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
| 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网约车管理部分序号2,情节较轻,一年内首次查处,予以警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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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黄某某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黄某某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黄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林交罚【2026】100002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8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本机关决定给予黄某某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26日10时19分,林西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接实名举报,车牌号蒙DFC1555的白色比亚迪轿车涉嫌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未取得相应车辆营运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经核查,举报人于当日10时16分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下单,行程起点为林西县一中体育场、终点为林西县医院。蒙DFC1555驾驶员抵达约定乘车点后,举报人因怀疑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要求驾驶员将车辆开至林西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院内,完成实名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驾驶员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无法提供蒙DFC1555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对驾驶员黄某某、乘客袁某某分别进行了询问,黄某某承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
| 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网约车管理部分序号2,情节较轻,一年内首次查处,予以警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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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