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林西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林西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林西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林西县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案件公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赛莱拉美容美体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林西县赛莱拉美容美体店将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挪作他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林卫公罚〔2026〕1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2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处1000元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 ||
| 违法事实 | 林西县赛莱拉美容美体店将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挪作他用。 |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赛莱拉美容美体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2150424MA0Q4J0G5B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赛莱拉美容美体店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2150424MA0Q4J0G5B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林西县赛莱拉美容美体店将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挪作他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林卫公罚〔2026〕1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2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处1000元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 ||
| 违法事实 | 林西县赛莱拉美容美体店将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挪作他用。 |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