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林西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林西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林西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林西县司法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旺达液化气供应站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案件名称 | 林西县旺达液化气供应站违规供气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林住建罚决字【2025】第01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7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责令限期整改。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经营者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林西县旺达液化气供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所见:福强牛肉拉面,吃点烧烤吧,牧人奶茶馆3家餐饮未能提供供气协议和随瓶安检单;温州老八珍:燃气硬质连接管道末端仅有阀门控制,未做有效封堵,钢管位于地面未做有效支撑或管托;福强牛肉拉面:未接燃气泄漏报警器,灶具无熄火保护;吃点烧烤吧:炭火与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同一空间使用,在用与备用气瓶混放,使用可调节调压器,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无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装置。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五)未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未为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或者未对瓶装燃气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的。"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燃气管理部分"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满10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旺达液化气供应站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9115042474386474XC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旺达液化气供应站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证件号 | 9115042474386474XC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案件名称 | 林西县旺达液化气供应站违规供气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林住建罚决字【2025】第01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7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责令限期整改。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经营者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林西县旺达液化气供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所见:福强牛肉拉面,吃点烧烤吧,牧人奶茶馆3家餐饮未能提供供气协议和随瓶安检单;温州老八珍:燃气硬质连接管道末端仅有阀门控制,未做有效封堵,钢管位于地面未做有效支撑或管托;福强牛肉拉面:未接燃气泄漏报警器,灶具无熄火保护;吃点烧烤吧:炭火与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同一空间使用,在用与备用气瓶混放,使用可调节调压器,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无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装置。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五)未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未为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或者未对瓶装燃气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的。"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燃气管理部分"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满10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