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林西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林西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林西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林西县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案件公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某某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新林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杨某某违规放牧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禁牧)行罚决字[2025]099号 | ||
| 决定书文号 | 新林(禁牧)行罚决字[2025]099号 | ||
| 罚款金额 | 9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杨某某违规放牧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9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放羊、牛等草食性牲畜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10日10时许,杨某某在林西县新林镇太平村二组后地违规放牧被巡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违规放牧6头牛。 | ||
| 处罚依据 | 根据《赤峰市禁牧休牧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款 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30元的罚款的规定,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称“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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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某某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24********3026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某某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24********3026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新林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杨某某违规放牧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禁牧)行罚决字[2025]099号 | ||
| 决定书文号 | 新林(禁牧)行罚决字[2025]099号 | ||
| 罚款金额 | 9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杨某某违规放牧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9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放羊、牛等草食性牲畜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10日10时许,杨某某在林西县新林镇太平村二组后地违规放牧被巡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违规放牧6头牛。 | ||
| 处罚依据 | 根据《赤峰市禁牧休牧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款 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30元的罚款的规定,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称“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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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