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林西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林西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林西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林西县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案件公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
案件名称 刘某某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
决定书名称 林林草(草)行罚决字[2025]038号
决定书文号 林林草(草)行罚决字[2025]038号
罚款金额 2115.3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4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建造的蓄水池,恢复植被;2.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115.3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违法事实 刘某某于2025年4月份,在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林西县十二吐乡西山根村二组草地上建造蓄水池,占用草地面积1.6934亩,该行为构成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4********4517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4********4517
执法主体名称 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
案件名称 刘某某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
决定书名称 林林草(草)行罚决字[2025]038号
决定书文号 林林草(草)行罚决字[2025]038号
罚款金额 2115.3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4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建造的蓄水池,恢复植被;2.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115.3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违法事实 刘某某于2025年4月份,在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林西县十二吐乡西山根村二组草地上建造蓄水池,占用草地面积1.6934亩,该行为构成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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