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林西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林西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林西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林西县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案件公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涵熙美容保健服务中心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休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林西县涵熙美容保健服务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林卫医罚﹝2025﹞3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17 | ||
| 处罚类别 | 其它违法行为类型 |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林西县涵熙美容保健服务中心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28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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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涵熙美容保健服务中心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休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2150424MA0QUFXEXL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涵熙美容保健服务中心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休工商户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2150424MA0QUFXEXL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林西县涵熙美容保健服务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林卫医罚﹝2025﹞3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17 | ||
| 处罚类别 | 其它违法行为类型 |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林西县涵熙美容保健服务中心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28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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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