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林西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林西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林西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林西县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案件公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优粮粮油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林西县优粮粮油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
| 决定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林市监不罚〔 2025〕12号 | ||
| 罚款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2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
| 违法事实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八、食品安全监管(21项)4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2.初次违法,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优粮粮油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优粮粮油店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林西县优粮粮油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
| 决定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林市监不罚〔 2025〕12号 | ||
| 罚款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2 | ||
| 处罚类别 | |||
| 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
| 违法事实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八、食品安全监管(21项)4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2.初次违法,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