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林西工业园区化工园区项目和企业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强化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严格管控入园项目安全风险,对入园项目实施统一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切实加强入园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确保入园项目达到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修订《赤峰林西工业园区化工园区项目和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林西工业园区化工园区拟入驻及已入驻的企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组织保障。
对入园的建设项目建立项目联合决策咨询机制。组织发改委、工科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提出是否准入意见。
第二章 企业(建设项目)准入机制
第四条 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自治区、市相关产业政策,对拟入驻企业(建设项目)要求达到自治区、市用地、规划、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应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及其他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对工艺技术的有关要求,鼓励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工业产业技术,禁止淘汰、落后工艺技术,满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按产业政策规定进行论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三)入园项目应符合《内蒙古赤峰有色金属开发区林西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5)》、《赤峰林西工业园区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要求。
(四)符合环保准入条件。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赤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及行业准入条件。
(五)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符合安全准入条件:
1、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的化工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赤峰林西工业园业园区“禁限控”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不得引进。限制类原则不引进,符合产业链延伸的项目需由市级相关部门论证后引进。
2、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工艺。
3、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4、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反应风险等级4级(不含)以下项目可以引进。
5、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的要求,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六)达到投资强度及投入产出标准。
化工类项目:投资额度需达到一亿元以上(高新技术类企业一事一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亩均产值达到100万元/亩,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达到20万元/亩,其中石油及精细化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生物医药类项目: 需进入化工园区的项目,按照“化工类项目”相关标准执行。
其他类项目(新材料、建材等):投资额度需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亩均产值达到100万元/亩,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达到20万元/亩。
入园企业需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鼓励企业在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多层厂房,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七)入园的企业(建设项目)符合能耗准入条件:
1.新上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能耗有关要求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应满足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2.列入“两高”范围的新上项目应遵守国家、自治区最新“两高”项目管控相关要求。
3.要严格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及自治区有关实施办法,未履行节能验收程序、未落实能耗指标承诺或化解能耗强度影响措施的项目,不得投产运行。设计能耗(等价值)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项目,建成投产后要及时纳入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八)优先准入的企业。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1.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或上市公司、领军企业或“隐形冠军”企业等。
2.投资主体是行业龙头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3.属于国家、自治区、赤峰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在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对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我市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5.自治区内连续三年及以上土地产出绩效名列前茅的优质企业。
6.拟投资主体同类产业项目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1.5倍以上。
7.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8.其他优质投资主体,如产业链链主企业,以市政府一事一议的决策结果为准。
(九)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统筹好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 入驻流程。
(一)确定入驻赤峰林西工业园区化工园区意向的企业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入园申请,园区办公室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3名以上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开展拟入驻企业(建设项目)准入预评估论证工作,形成预评估意见。
(二)由发改委牵头组织召开项目准入评审论证会议,对通过的企业(建设项目),下发准入通知书,企业凭准入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三)通过准入评审的项目,如后期项目选址、投入产出、建设规模、综合能耗、安全环保等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建设项目)须提前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重新评审。
(四)下达同意准入通知书后,企业(建设项目)与县政府或园区管理办公室签订投资协议书。企业(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立项备案、用地、规划、安全、环保、节能、职业卫生、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
第三章 入驻企业(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第六条 土地使用。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化工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确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投资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规划管理
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园区总体规划及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满足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八条 项目建设
(一)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项目施工前,必须由相关部门按照园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第九条 生产经营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及时、如实上报生产经营中产品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纳税额、进出口额、从业人员等经济指标,依法纳税。
第十条 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企业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入驻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三)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理办公室和应急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化工园区应对建设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服务单位的资质及以往安全业绩要求,并对建设过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退出条件。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入驻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办公室收集相关资料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清退,按程序履行退出机制:
(一)企业(建设项目)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二) 用地企业签订意向投资协议后,在通过土地“招拍挂”( 招标、 拍卖、 挂牌) 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因企业自身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参与竞价、竞价未成功、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导致无法入驻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条件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未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建设厂房,拒不整改的。
(四)不遵守环保要求、有重大环保隐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严重的。
(七)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八)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九)违法经营被有关行业执法部门关闭的。
(十)企业因缺乏运营资金申请退出园区的。
第十三条 退出方式。
(一)协商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实行协商退出。企业(建设项目)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园区和企业(建设项目)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园区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二)强制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经和企业(建设项目)协商无效,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实行强制退出。符合投资合作协议有关终止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及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应急、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自然资源部门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园区管理办公室牵头清算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一)企业认为园区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政机关在准入审核、退出决定、整改通知等管理活动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因本《办法》 履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林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制度的有效性及更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因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则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有效期五年,五年后根据执行情况及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赤峰林西工业园区负责解释及执行。
第十八条修订日期2026年4月13日。
林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赤峰林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