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鲍艳利
单位地址:林西县城北街道兴林路86号
受委托单位:林西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执法中队
负责人:张兵
单位地址:林西县城北街道兴林路86号
为规范我县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特委托林西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执法中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林西县县级范围内林业和草原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详见附件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在委托范围内对林业和草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在委托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调查,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以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相关权限。行使与委托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相关的其他权限,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权限除外。
四、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
1. 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4. 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5. 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将本委托书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 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4.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5.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6.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应当按规定整理装订归档,并报委托单位备案。
7. 查处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时,须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期限自2025年12月29日至2028年12月28日止。
七、其他事项
1.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 委托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委托单位将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重新签订委托书。
3. 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4.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和林西县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委托单位:林西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执法中队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