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
|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5-00998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内水农〔2025〕3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年8月27日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5-00998 |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内水农〔2025〕36号 |
| 成文日期 |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
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效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业节水,指导各地健全农业节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在确保总体不增加种粮农民负担,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前提下,对农业灌溉用水实际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按照定额(计划)内节约的灌溉水量给予适当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主要指农民用水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管水组织,主要指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灌区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两委等。
第四条 实施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易于操作、公开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补贴和奖励标准应与水价调整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做动态调整。
第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具体实施工作由旗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用水主体和管水组织应主动配合积极参与。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定额(计划)是指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地方水量分配方案等细化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精准补贴对象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计划)内用水的用水主体或管水组织。农业灌溉用水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重点对种粮农民定额(计划)内用水进行补贴;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重点对管水组织补贴并用于农业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对于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进行成本测算及水价调整的;
(二)农业灌溉用水超出灌溉定额(计划);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
第八条 精准补贴以财政资金补助和节水设施实物补助方式为主,可以按标准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也可以按标准补贴给管水组织。
第九条 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前、后定额(计划)内用水的提价幅度、运行维护成本、农民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综合确定。地表水灌区可以按照用水管理分界断面(斗口)实际用水量确定执行标准,终端按亩分摊;地下水井灌区可以按照计量设施计量水量或“以电折水”折算水量确定执行标准。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实现农业灌溉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水务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农业灌溉用水超出灌溉定额(计划);
(二)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
(三)未足额缴纳年度农业灌溉用水水费;
(四)未发生实际灌溉;
(五)其他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减少。
第十一条 节水奖励可以采取资金奖励、节水设施实物奖励、优先用水等形式,调动用水户节水积极性。
第十二条 实施资金奖励的方式,节水奖励标准主要依据灌溉定额(计划)内的节水量、节水灌溉规模及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地表水灌区可以按照用水管理分界断面(斗口)实际节水量确定执行标准,终端按亩分摊;地下水井灌区可以按照计量设施计量水量或“以电折水”折算的定额(计划)内节水量确定执行标准。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三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资金、水费收益、水权交易收益和社会捐助资金等。其中: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发展高效节水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农田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有关农业奖补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等;水费收益是指灌区水费收入、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经济作物和设施农业等高附加值作物水费。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旗县(市、区)应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资金,足额保障落实。
第十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逐级分配管理。自治区水利、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各盟市改革任务轻重及完成情况,盟市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切块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水计〔2025〕13号)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盟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旗县(市、区)实施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盟市或旗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奖补对象、方式、程序、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旗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筹集、管理、支出、监督。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改革涉及的旗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健全完善实施细则。盟市应对旗县(市、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审核把关,并做好跟踪评估,指导旗县(市、区)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内财农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