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2-08 16:56
|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5-00980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内政发〔2025〕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17 | 公文时效 | 现行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5-00980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内政发〔2025〕20号 |
| 成文日期 | |
| 公文时效 | 现行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25〕20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
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
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 号)精神,紧
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建立与自治区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政策及慈善帮扶相衔接的新时代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进
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
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一)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社会散居孤
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区居
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65%确定,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区居民人均消费
支出的 75%确定,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各
地区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孤儿和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设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渐退期,渐退期内继续享
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供养、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居住地受理流动儿童家庭提出的最低
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各地区可根据
实际情况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年满 18 周岁且渐退期满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8 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
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困境儿
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年满 18 周岁的特困儿童(18 周岁前纳入保障范围,
18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
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3.依法被收养的。
4.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且渐退期满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且渐退期满的。
6.家庭生活状况改善具备抚养能力且渐退期满的。
7.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且渐退期满的。
8.其他应退出的情形。符合条件的病残孤弃儿童被收养后,被收养儿童户籍地
应继续保障基本生活,延续享受相关医疗、康复、教育等保障
政策。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
加强户籍迁移、就业帮扶、住房保障等支持。自治区福彩公
益金给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一次性社会化
安置补贴每人 5 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高一次性社会化
安置补贴标准。
(二)丰富基本生活保障内容。构建“物质+服务”多元
保障格局,推动基本生活保障内容从物质保障向精神关爱、
维护权益拓展,积极推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力量
参与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将符合居住地住房保障条件的
流动儿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稳定公租房实物配租能
力的基础上,加大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力度。
二、优化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一)加强医疗保障工作。放开参保户籍限制,稳妥推
进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符合条件的参保
缴费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实施综合保障。全额资助孤儿、纳入
特困供养的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患有苯丙酮尿症、
脑瘫等疾病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
障范围。实施自治区“福彩护童”项目,资助孤儿和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和慈善组织可扩大资助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困境儿童类型,可为困境
儿童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二)丰富疾病救助范围。扩大“明天计划”医疗康复项
目,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参照孤儿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
医疗康复,推动困境流动儿童享有同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权
利。完善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有条件的
地区可扩大“添翼计划”救助项目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三)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并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通过医联体建
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措施,保障残疾儿童就近就便获得
康复服务。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统筹安排福彩公益金支持儿
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困境孤独症儿童关
爱服务。
三、完善公共教育保障体系
(一)保障均等接受教育服务。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
育阶段流动儿童入园入学政策。加快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
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落实常态化控辍保学机制,对适
龄儿童入学情况实施动态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流动儿童
家庭提供多元化托育服务支持。
(二)完善教育帮扶措施。加大困境儿童的教育救助力度。
将困境儿童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资助范围,按政策享受生活补
贴、助学金和减免相关费用。继续落实自治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等普通高校困难学生入
学资助政策。深化“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鼓励
各地区各学校多渠道开展困境儿童助学工作。
四、构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
(一)提升心理健康服务。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困
境儿童日常心理健康监测评估。组织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
风险识别和监测,要重点关注困境儿童学业压力、家庭变故、
经济困难、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综合开展个案帮扶。教育、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统筹学校心理咨询室、苏木乡镇(街
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资
源,积极为困境儿童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健康体验活动
或开设心理成长课程。将患有精神疾病的经卫生健康部门评
估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已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对象清单。进一步畅通困境儿童心理危机就医“绿色通道”。
(二)加强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要加
强儿童心理保健队伍建设,推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妇幼保
健机构增加儿童心理保健服务供给,积极开展相关诊疗以及
适宜儿童生理心理发育发展阶段的心理干预和心理健康促
进服务。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加强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
师等人才培养,面向困境儿童监护人、基层儿童工作者开展
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五、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
(一)防范打击侵害权益行为。加强困境儿童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
促落实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
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
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
的,要依法处理。推动落实为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提供法律
援助、经济救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转学安置等综合救
助保护。
(二)积极预防干预不良行为。教育、公安、民政、司
法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困境儿童不良行为进行梳理排查,嘎
查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存在不良行为
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切实加强对困境儿童不良行为的干预矫治、帮教转化、关爱
帮扶。强化网络空间治理。
六、健全法定监护责任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支持和干预。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
共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开展家庭监护评估,对监护缺失或不
当的,及时启动干预程序,依法采取临时监护、家庭教育指
导等措施。在临时监护期间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的,
应当进行家庭监护评估。督促留守儿童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
护职责。
(二)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监护
支持作用。深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推动建
设自治区级区域示范中心,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托育、康复救助定点
服务等机构。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
合理保障人员薪酬待遇,将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纳
入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加强相
关人才培养。加强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更好满
足困境儿童多元化、专业化服务需求。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困境儿童
福利保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
议事日程,及时制修订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相关制度,坚持“一
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做好相关工
作。加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
村(社区)四级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机制和服务阵地设施
建设。完善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激励保障措施,完善
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制度。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
嘎查村(社区)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
尽保、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
用,完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数
据共享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完善政策,健全“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妇
联、总工会、共青团、关工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发挥
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加快
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
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
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积极倡导企
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
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
132 号)同时废止。
(本文有删减)
2025 年 11 月 17 日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