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 精准清查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5-00398 | 主题分类 | 审计;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林大政发〔2025〕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年2月15日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30535762087333M/2025-00398 |
| 主题分类 | 审计;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林大政发〔2025〕17号 |
| 成文日期 |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
精准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高质量做好三资监管整治工作,现将《大营子乡农村集体“三资”精准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林西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5日
大营子乡农村集体“三资”
精准清查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问题专项整治,根据《林西县农村集体“三资”精准清查工作方案》要求,决定于2025年1-5月组织开展一轮农村集体“三资”精准清查。为确保清查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和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精准清查工作,全面查漏补缺,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
二、清查内容
(一)清查范围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集体资产类型,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资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重点清查核实权属不清的零散资产、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等。
(二)清查要求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细致开展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各项制度。
2.清查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查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3.乡党委书记、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小组长对清查结果逐一签字背书,做好资料整理归档。
4.各村要组织开展线上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校验,确保资产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严防漏报瞒报等问题。
三、工作安排
2024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时点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方式和相关要求与2023年度基本相同。
(一)准备阶段(2025年2月10日-2月15日)。各行政村要围绕本次精准清查内容,重点清查核实权属不清的零散资产、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等,及时安排部署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清查任务落细落实落地。
(二)实施阶段(2025年2月15日-4月30日)。各村要于2025年4月15日前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数据校验、复核等工作,并通过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管理系统向上级提交。各村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数据的校验,确认无误后上报乡农经部门,并组织开展实地核验、校验,乡农经站将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抽查核验。
(三)总结阶段(2025年4月30日-5月10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编写清查台账和清查报告。报送乡农经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村负责具体实施。务必高度重视精准清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彻底摸清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底数。如精准清查工作结束后仍出现数据瞒报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二)做好工作衔接。本次清查工作要与2024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相衔接,各行政村要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度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清查内容、注意事项、报表样式、指标解释等,结合本通知要求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三)按时上报数据。坚持统计人员与业务人员“双把关”,采取纵横向对比、逻辑关系校验、逐级倒查等方式,确保数据准确性。各村要组织专人审核,确保数据经得起检验。对涉及其他部门的统计数据,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会商,确保数据衔接。清查数据要于4月15日前全部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同时于5月10日向乡农经站提交书面精准清查工作报告。
(四)本次“三资”精准清查是乡农经办年底考核重要指标之一,请各行政村认真贯彻落实。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