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加强全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内粮调发〔2025〕30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于2025年9月5日起施行。现就《管理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等五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93号)要求“省级及以下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等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包括七章共3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二章规划和布局,明确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功能定位、规划和布局要求。第三章条件和标准,明确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各项能力细分指标。第四章确定和备案程序,明确企业确定和备案的原则及步骤。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监督,明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终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的情形。第六章责任与义务,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第七章附则,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制发要求,及该细则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