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解决“大水漫灌”问题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作方案(2023-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收官的通知》及自治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有关要求,根据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结合自治区农业用水实际,自治区水利厅联合财政厅对2019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内财农规〔2019〕10号)进行了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内水农〔2025〕36号)。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农业灌溉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是全面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并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民种粮负担的重要保障机制。2019年,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82个改革旗县区制定了农业灌溉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但在推动奖补办法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条款操作性不足、用水定额指标不明确、奖补方式单一等问题。此次修订将进一步增强农业灌溉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在实践中的精准指导效能。
二、主要依据
一是《自治区解决“大水漫灌”问题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中“全面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举措中明确提出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
二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内党发〔2024〕19号)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举措中明确要求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
三、修订原因及内容
一是总则中结合自治区现状及近年来的实施情况,为避免各地区在落实奖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过程中缺乏相关依据,对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和管水组织名词解释进一步详细说明;同时增加用水定额(计划)名词解释。
二是现行奖补办法未明确何种情形下对用水主体或管水组织补贴,同时针对现行补贴方式不精准、补贴形式单一,水量计量方式进一步提升现状,为明确补贴对象,有效提升补贴资金激励作用,对精准补贴对象进行细化和明确;精准补贴方式增加节水设施实物补助;水量计量方面结合自治区现状进一步明确地表水、地下水计量方式。
三是综合考虑各地区财力及农业灌溉计量体系建设情况,针对现行奖励方式粗放、奖励形式单一,水量计量方式进一步提升现状,为有效提升奖励资金激励作用,在节水奖励中不予奖励情形中增加“未足额缴纳年度农业灌溉用水水费”和“未发生实际灌溉”情形;节水奖励方式增加节水设施实物补助;水量计量方面结合自治区现状进一步明确地表水、地下水计量方式。
四是为进一步发挥奖补资金在促进农业节水方面的激励作用,规范奖补资金使用,在资金筹措及管理中进一步扩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增加绩效管理和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增加奖补资金管理、监督及公示要求。
五是附则中增加解释单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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