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目前林西县执行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以《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实施办法》为依据。其中文中提到的家庭财产状况遵循情形做如下解读。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 入和家庭财产。
( 一)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 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凡 能核实其真实收入的,均以实际金额为准;难以核实的人员 采用劳动力系数法综合测算家庭收入。
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病、慢病等综 合因素确定(劳动力系数测算参考标准及代码表附后)。
1.一般家庭收入核算
(1)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 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 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 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年度务工地最低 工资标准×8个月。
最低工资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最新数据 为准,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以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 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 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 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 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①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 上一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②从事养殖业年收入=每头(只)牲畜、家禽年收入核 算标准×现有数量。
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养殖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 平均标准:牛马骡驴等大型牲畜1000元,羊200元,猪500元,鸡鸭鹅等家禽30元(牛马驴骡等大型牲畜:3头;猪:5头;羊:10只;鸡鸭鹅等家禽:50只起算);
可根据县农牧业部门统计数据,综合考虑牲畜出栏率、 养殖成本等因素,统一农区、牧区牛、羊(特色养殖)等养 殖业收入核算口径,确保群众普遍认可。
个体工商户、经营企业的,按照实际净收入或实际缴纳 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 同规模商户、企业平均收入和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 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 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 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 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 不动产收入等。
①土地、草牧场、房屋的出租、拆迁、征用等收入参照 双方签订合同、协议认定;不能提供合同、协议的,参照当 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认定。
②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 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 具的分配记录计算认定。
③知识产权收入查看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转让 和使用合同;保险收益依据保险合同计算;大额彩票收益根 据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数据计入收入。
(4)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 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 括赡(扶、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 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 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 性转移支出等。
①养老保险、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国 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②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核算:
A. 子女居住在农村牧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进行畜牧 养殖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 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数×5%;
B.子女无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 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8×8%;
C.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的,按家庭养殖业年纯收入的5% 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
D.子女在农村牧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等 市场主体活动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 数×上一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数×10%; 子女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母一 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年度本地区最低工 资标准×12个月×8%;E.子女本人拥有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机动运输车辆的,按照1000—2000元标准核算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 ;
F.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母一方 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5%。年工资总额以实际领取数进 行 核 定 。
G.领取村两委薪酬人员、村电工、社区工作者以及各类 被行政事业单位长期聘用的人员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 年工资总额×5%,年工资总额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H.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 和赡养费;子女的其他收入可按2%核算计入赡养费;
I. 扶养费按照实际给付情况核算;
J.对于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的核算,法律文书中有明确 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按照实际情况 给 付 ;
K.子女(父、母)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计算赡、抚养 费:
子女(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 特大疾病的;重残人员的;目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的(不包括军官、 士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 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 姐妹或者6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 以视情适当豁免。
2.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扣减核算
对于因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 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一户多残、多重残疾家庭、65周岁(含) 以上丧偶家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家庭等特殊困难家 庭,进行收入扣减核算,以提高其救助水平。
(1)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病或重残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需要家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劳动力系 数代码为E1 、E2 、E3 、E4 、E5的重残人员或代码为F1 、F2、 F3、F4、F5 的重病人员):
农村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一年度本地区 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数×0.4(家庭扣减系数,下同) ×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牧区居民)月收入 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4×家庭成 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一户多残、多重残 疾家庭、65周岁(含)以上丧偶和70周岁(含)以上老年 人 家 庭 :
农村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一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数×0.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牧区居民)月收入 减少金额=上一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
上述(1)与(2)中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 收入;(2)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 入 ;
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 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3.扣减家庭刚性支出核算
(1)因病支出扣减
①上一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病住院治疗,个人 累计自付部分5000元(含)以上的家庭扣减超出5000元以 上的部分,扣减封顶线为10000元;
②上一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其他疾病住院治疗, 个人累计自付部分10000元(含)以上的家庭扣减超出10000 元以上的部分,扣减封顶线为10000元;
③因特殊原因未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及公立医院的门诊治疗费用,按30%计入家庭支出扣减;
④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等情况,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扣减范 围。
(2)因残支出扣减
残疾人用于康复治疗以及购买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的 费用(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重度视力残疾人包括必要的 护理费用),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以内的据实计算, 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3)因学支出扣减
同一家庭有二个及以上在读大学生的,每户扣减6000 元。
4.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2)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 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5)抚恤金、丧葬费;
(6)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 费、后续治疗费;
(7)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 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 金;
(8)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 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9)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10)高领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1)“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2)其他按政策法规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 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 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 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须财产,可以在认 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家庭财产的核定,在申请家庭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授权委托书》和《如实申报承诺书》的前提下,以部门间信 息资源共享为核查方法。将在自治区、市已对接的部门基础 上,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辖区内相关部门数据共 享工作,形成上下补充、全面完备实时的大数据共享格局。
原则上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有价证券、股票、银行存款等人均金融资产 不超过本地区24个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合 理刚性支出证明的家庭;
2.城镇家庭仅有一套住房且单套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平的;农村牧区家庭仅有1处住房且没有房屋出租的; 家庭没有商业用房的(仅用于居住的除外);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期间未购买超过当地标准住房的;
3.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且无事实存在雇 佣人员进行经营的;无企业股份、股权的;
4.家庭无营运性车辆、消费型机动车、大型农机具,且 未长期使用非家庭成员名下车辆的(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 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
5.近两年无变卖家庭财产、征地或拆迁等大额钱款收入 的。
(三)调查方式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民政部门开 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 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 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 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 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 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 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 行。
5.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 (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 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 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 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 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县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 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 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 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蒙公网安备15042402150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