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统部镇农用薄膜回收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农用薄膜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愈发广泛,为农作物生长提供了诸多便利,如保温、保湿、抑制杂草生长等。然而,大量农用薄膜的使用也带来了严峻的污染问题。农用薄膜在土壤中难以自然降解,长期积累会导致土壤结构破坏、透气性和透水性下降,影响农作物根系生长,进而降低农作物产量与质量。同时,农用薄膜污染还会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威胁生物多样性。
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林西县统部镇依据县农牧局制定的《关于秋季地膜回收攻坚行动的通知》以及其他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了《林西县统部镇农用薄膜回收工作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推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该方案致力于通过一系列措施,全面提升统部镇农用薄膜回收工作成效。具体目标包括: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体系,确保残膜回收网点覆盖全镇各行政村,实现农用薄膜应收尽收;强化推广国标地膜及加厚地膜的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劣质地膜带来的污染;大力推广无膜密植滴灌浅埋技术,逐步降低农业生产对农用薄膜的依赖;提高农用薄膜回收率,使田间残留薄膜显著减少,有效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助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步骤
动员启动阶段
宣传方式:利用农村集市人流量大的特点,发放宣传资料,向农民普及农用薄膜回收的重要性以及秋季离田的意义。同时,借助乡村大喇叭广播覆盖面广的优势,定时播放农用薄膜回收方针政策,确保政策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农户。
责任落实:明确 “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户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村委会和党建办作为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责任落实阶段
设立回收网点:统部镇设立一个核心回收网点,并要求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实施距离和村民运送地膜的方便程度,至少设立一个回收站点。各村负责实时监督村民地膜离田情况,引导村民将农膜集中运送到回收站点,形成完善的回收网络。
强化地膜源头管控:服务中心农业负责人与市监所紧密配合,严格把控地膜销售源头。镇村两级对农户地膜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建立健全地膜登记、使用回收台账,实现地膜使用全程可追溯。持续加大加厚地膜的推广力度,鼓励农户使用高质量、易回收的地膜产品。
推广无膜技术:积极推进无膜密植滴灌浅埋技术的应用,对示范土地进行单产测量,组织召开经验座谈会。总结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不足探索改进措施,计划在 2025 年推广 2 万亩,逐步减少农用薄膜的使用量。
合理利用回收机:充分发挥统部镇集中采买的地膜回收机的作用。承担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一方面要在所服务区域开展地膜离田回收工作,另一方面需将项目补贴资金的 10% 上交至政府,用于采购更多地膜回收机,提升全镇地膜回收能力。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流转合同时,需经过村委会审批。村委会重点审定地膜回收约定,对于不履行约定的土地经营者,有权取消其申报涉农项目资格;对拒不执行者,镇执法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综合执法局、农业和农经相关部门以及各村委会共同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检查监督阶段
初检阶段:以村为单位开展残膜回收初检工作。2025 年春季,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根据残膜回收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地块管理人下达《统部镇残膜离田初检整改告知单》,明确整改时间为 4 月 15 日前,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各包村领导作为牵头负责人,组织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落实初检工作。
责令整改阶段:镇政府组织综合执法局联合农牧、生态环境、国土等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对限期未完成残膜回收的地块实际管理人依规进行处罚,整改需在 4 月 20 日前完成。隋永斌、许国会作为牵头负责人,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严格执行执法程序,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验收阶段:镇政府相关部门在 4 月 25 日前完成残膜离田、回收验收工作。对处罚后仍不整改的,取消其各项涉农补贴申报资格,通过严格的验收机制,保障农用薄膜回收工作取得实效。隋永斌作为牵头负责人,组织农业、农机等相关负责人开展验收工作。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地膜使用者未按规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牧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牧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灌溉管带、育秧盘、菌棒等,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牧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党委编办、司法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 的通知》: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这些执法依据为统部镇开展农用薄膜回收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确保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从而保障农用薄膜回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成立由镇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农用薄膜回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与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宣传保障: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除利用农村集市、乡村大喇叭宣传外,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农用薄膜回收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以及工作成效,提高农户的知晓率、参与度和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用薄膜回收工作的良好氛围。
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镇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残膜回收网点建设、地膜回收机购置、无膜技术推广以及对农户和回收企业的补贴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监督考核保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将农用薄膜回收工作纳入镇对各行政村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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