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林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中介事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
中介机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设立的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中介服务项目设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价格放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