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林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及变更、延期许可 | ||
中介事项 | 危险物品生产、储运、装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
中介机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设立的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中介服务项目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价格放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