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 林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介事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中介机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危害控制评价机构
中介服务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收费标准及依据 价格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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