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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汇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70
权力名称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住建局
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4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实施主体 林西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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