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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汇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64
权力名称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住建局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实施主体 林西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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