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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汇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55
权力名称 对安装、维修人员无资质安装、维修燃气具或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检查
责任主体 住建局
设定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34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实施主体 林西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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