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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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住建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72
权力名称 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住建局
设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 林西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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