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住建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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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违法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用热性质和用热运行方式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住建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