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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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住建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58
权力名称 对未按规定给予热用户补偿或退还热费的检查
责任主体 住建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按照规定给予热用户补偿或者退还热费的。
实施主体 林西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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