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住建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18 |
---|---|
权力名称 | 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规从业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住建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泄露标底、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