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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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20
权力名称 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163号,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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