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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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检查,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163号,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