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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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163号,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