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15 |
---|---|
权力名称 | 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自运食盐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
设定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法规。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998年公告第8号,自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至3倍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
实施主体 |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