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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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盐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3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检查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法规。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163号,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林西县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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